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深化碳资产价值实现机制若干措施(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7日
关于深化碳资产价值实现机制若干措施
(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施,进一步深化碳资产价值实现机制改革,根据《河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关于建立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提出如下措施。
一、夯实碳排放管理基础
(一)建立存证报告制度。自2022年起,对发电、钢铁、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月度碳排放台账信息化存证和年度碳排放核算报告制度。根据碳减排工作任务需要,逐步向其他行业延伸。
(二)统筹碳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将发电、钢铁、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信息登入企业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度动态更新,规范企业碳排放行为,增强碳排放管理刚性。
(三)完善基准值体系。2022年制定并发布钢铁行业碳排放基准值,2023年制定并发布水泥、玻璃、石化、化工等行业碳排放基准值,形成较为科学完善的碳排放基准值体系。省生态环境部门对碳排放基准值进行动态跟踪,实行动态调整,推动重点行业碳排放水平不断提升。
(四)实行分类管理。以企业年度碳排放量为基础,按照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1.3至2.6万吨(不含)、1.3万吨(不含)以下的标准,将碳排放企业划分为重点、一般和其他三类。建立重点和一般碳排放企业动态管理名录。
二、加强降碳产品开发和价值转化
(一)加大开发力度。加快拓展降碳产品开发领域,从林业、湿地等生态固碳领域逐步向超低能耗建筑、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领域延伸,加大降碳产品开发规模。以国家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为基础,借鉴国际通用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河北实际,构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法学体系。
(二)创新开发模式。鼓励生态修复治理与降碳产品开发有机融合,支持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两山”基地等因地制宜开发降碳产品。建立降碳产品供需双方联合开发、互惠互利的精准对接机制,打造一批绿色低碳发展和降碳产品价值实现试点示范。
(三)实行碳排放抵销。根据碳排放单位年度核查碳排放量和行业碳排放基准值,对排放企业超行业碳排放基准值排放量部分按10%的比例购买降碳产品抵销碳排放。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碳排放总量的1%购买降碳产品。省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年度碳排放抵销实施方案,明确核查数据基准年限、抵销规则等内容。
鼓励其他排放单位购买降碳产品抵销举办展览、会议、竞赛、论坛等活动或办公、生产、生活等产生的碳排放量,主动践行碳中和社会责任。
三、推动碳减排量资产化
(一)强化碳减排项目开发。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碳减排项目开发机制,推进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绿色低碳改造和环保绩效创A,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创新与推广应用,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建设,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碳减排行动,主动开发碳减排项目。
(二)开展减排量核定登记。建立健全碳减排量化核算体系,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减排量评估,对企业低于年度基准排放部分碳排放量,以及实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改造和环保绩效创A等产生的碳减排量进行核定,并在全省碳排放综合管理平台建立碳减排项目数据库进行登记。
(三)探索资产化实现路径。研究制定碳减排资产认定、登记和管理规范,建立以减排量为基础的碳资产量化标准,引进权威第三方机构,采用国际通用的技术和方法,对企业碳减排量开展资产化认定,保证碳减排资产价值的客观和公允。加强碳减排项目数据库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以碳减排资产为抵质押标的物的金融业务,推动企业碳减排资产价值实现。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实行信贷优惠政策。用好用足央行碳减排支持工具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工具。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建立“绿色通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保障碳减排、降碳产品开发和价值转化企业信贷需求,给予优惠利率支持。
(二)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推动建立基于重点行业碳排放的河北碳指数,推进碳减排资产与降碳产品证券化。鼓励设立低碳转型基金、降碳产品开发基金等,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发行绿色企业债券、绿色中期票据、绿色短期融资券等,探索创新碳期货、碳期权、碳托管、碳回购等金融衍生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开展绿色保险创新,开发生态系统碳汇保险等保险形式。
五、完善保障机制
(一)提升监管水平。探索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健全完善省碳排放综合监管平台,优化碳排放数据采集、存储方式,核证校验企业碳排放数据,确保真实有效、安全稳定。以碳减排资产和降碳产品管理为核心,构建碳账户管理体系,提升支撑能力和水平。
(二)实施信息披露。企业依法依规披露碳排放核算依据、年度碳排放量、购买降碳产品中和碳排放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
(三)强化政策激励。实施绿色低碳产品标识认定,积极探索与国际互认,应对国际碳边境调节机制。将支持碳减排、降碳产品开发转化情况纳入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内容,建立相应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