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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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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11 01:44:31  来源:湖北省林业局  浏览次数:30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部署,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从源头防范疫源疫病传播和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生态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20]12号
发布日期 2020-04-10 生效日期 2020-04-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部署,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从源头防范疫源疫病传播和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生态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野生动物源头保护

(一)发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按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及时发布通告,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病监测、保障航空安全、野生动物致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报批。定期开展清山清网清套清枪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行为。(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强化对野生动物重要分布区、栖息地实行分区划片,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网络,定期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促进野外种群恢复与保护。(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全面规范野生动物繁育和利用行为

(三)清理规范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立即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繁育、出售、购买、进口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申请。对已经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或文书,依法有序撤回并予以注销或申明作废。对人工繁育种类符合《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按《畜牧法》或水生野生动物相关规定管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非食用性野生动物繁育管理,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加强监督检查;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建立科学评估机制,严格依法审批和后续监管,加强检验检疫。(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

(四)积极引导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转型调整。对未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要做到应退尽退。全面调查掌握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数量、产值和从业人员状况,摸清底数、回应关切。要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争取广大养殖企业(户)的理解和支持。坚持分类处理,积极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养殖企业(户)根据市场需要和政策导向分类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制定转产方案,落实“一企一策”“一户一法”有效帮扶措施,在转产引导、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税收减免、信贷支持、扶贫产业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受到影响的合法养殖企业(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一定补偿,减少养殖企业(户)特别是贫困户的影响。对退出养殖企业(户)在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评估后妥善处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金融办、省扶贫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执法监管

(五)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执法体制。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执法工作责任体系。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繁育利用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猎捕、繁育利用监管以及实施合法饲养、捕获野生动物的检疫;交通、邮政部门负责运输寄递监管;海关负责出入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和检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工、交易、食用和广告监管;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猎捕、繁育、运输、加工、交易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等。建立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联合执法活动,实现执法行为有效联动、执法环节无缝对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执法案件会商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和联动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检察院、省高院、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武汉海关、省委网信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管力度。建立野生动物猎捕、繁育、运输、加工、存储、交易、食用全链条监管查验制度,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对线上、线下所有违法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机构和场所依法予以关闭、查封或取缔;对违法个人依法予以惩处,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支持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对破坏野生动物保护和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加强监督。(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武汉海关、省委网信办、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

四、全面提升野生动物保护和疫病监测能力

(七)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职能,明确承担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物种调查、利用监管、疫情监测、疫情报告和快速处置能力。建立野生动物疫情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开展疫病流行趋势研判会商,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情监测预警网络。鼓励支持开展野生动物调查监测、救护繁育、智能监管、疫病预防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切实提升野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并纳入政府预案体系,完善快速响应和“分级负责、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野生动物防疫设施和应急装备能力建设,做到第一时间发现、报告、采样送检和无害化处置。对人与野生动物共患传染病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采取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等应急措施,有效阻断野生动物疫病可能向人类的传播路径,防控重大传染病疫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卫健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强化组织保障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强化经费保障,结合本级财力统筹安排,大力保障野生动物保护和疫病防控所需经费。加强督办检查,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相关工作推进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地方,要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态,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制定舆情应对预案。加强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科学解读滥食野生动物对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引导全社会自觉增强野生动物保护、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积极发挥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主动举报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共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和强化公共卫生安全的新局面。(责任单位:省政府新闻办、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 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doc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 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pdf

 地区: 湖北 
 标签: 动物保护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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