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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青市监字〔2022〕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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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0-27 13:11:43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41
核心提示:技术调查官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参加人员,负责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判断等,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专利行政裁决提供专业技术意见。
发布单位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市监字〔2022〕177号
发布日期 2022-10-21 生效日期 2022-10-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

为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进一步做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现将《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调查官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参加人员,负责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判断等,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专利行政裁决提供专业技术意见。

第三条 技术调查官通过单位推荐、自我推荐等形式,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中选择聘用和管理,建立技术调查官专家库,技术调查官以兼职形式参与案件相关工作。

第四条 担任技术调查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机械、化工、光学、材料、电子信息、计算机、医药、生物等技术领域生产、设计、研发或专利撰写、审查工作经验;

(二)具有专利行政调处、司法审判、人民调解等相关实际从业经历5年以上。

(三)对具有专利预审员、专利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可优先考虑。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技术调查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三)曾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第六条 技术调查官聘期三年,到期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是否续聘。

技术调查官聘期内,如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对个人提出退出申请,或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技术调查官存在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情形,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移出技术调查官专家库。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指派一名或者多名技术调查官参与办理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作出的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案件是否需要指派技术调查官的,由案件合议组决定。

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时,经案件合议组决定后,可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选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相应的技术调查官。

案件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办案单位申请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办案单位合议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办案单位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技术调查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第九条 技术调查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技术调查官违反廉洁纪律或者工作纪律,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

第十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可以就调查的方法、步骤、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也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案件参与人员发问。

第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意见,技术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技术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号、案由、合议组成员、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

(二)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

(三)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应当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予以回应;

(四)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

(五)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意见可以作为案件办理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第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可以列席案件合议,其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讨论笔录,并由其签名,技术调查官对案件决定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意见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1日印发

 地区: 青岛市 
 标签: 案件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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