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 | 科技与狠活-美国如何管理食品添加剂

原创 | 科技与狠活-美国如何管理食品添加剂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18 13:10:28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356
核心提示:根据美国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食品添加剂包括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香精香料、胶基、胶姆糖基础剂相关物质,另外食品配料和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中可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也是食品添加剂的一部分,这是美国与其他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定义的不同之处。
     食品伙伴网在前3期与大家分享了日本、欧盟和欧亚经济联盟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本期我们带领大家走进美国,看看美国如何管理本国的食品添加剂。

一、美国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美国采取将食品添加剂和着色剂进行分开管理的模式。目前美国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着色剂的管理比较严格,新的食品添加剂或着色剂在投放市场之前或使用已经批准的物质在未批准的食品中使用时,企业需要首先向食品药品管理局(以下简称“FDA”)申请批准,如果批准了该物质,则FDA会发布法规,其中可能包括可使用的食品类型、最大使用量以及应如何在食品标签上进行标识。

与食品添加剂管理不同的是,美国FDA对批准的所有着色剂按照是否需要进行认证可以分为两大类:需要认证的着色剂和免于认证的着色剂。其中需要认证的着色剂是人工合成的(或人为制造的),是经过FDA化学家对批次中的样品进行了分析,证明该样品符合该着色剂法规中规定的组成和纯度要求。经过认证的着色剂,FDA将颁发该批次的证书,该证书标识了着色剂、批次重量、已认证着色剂的用途、所有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所需的信息,美国批准使用的认证着色剂有九种,如FD&C蓝色1号等。

二、美国食品添加剂类型

美国食品添加剂分为直接食品添加剂、次级直接食品添加剂、间接食品添加剂。

直接食品添加剂包括防腐剂、抗结剂、特殊膳食和营养强化剂、香料及相关物质、多功能添加剂等。

次级直接食品添加剂为在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但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加工用聚合体和聚合体助剂、酶制剂和微生物、溶剂、润滑剂、特定用途添加剂。

间接食品添加剂为不通过直接添加、而是通过迁移进入食品的食品添加剂,如食品包装材料物质。

色素添加剂是指能够给食品、药品、化妆品的染料、颜料或者其他物质,包括免于认证的色素添加剂和需要认证的色素添加剂。

根据美国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食品添加剂包括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香精香料、胶基、胶姆糖基础剂相关物质,另外食品配料和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中可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也是食品添加剂的一部分,这是美国与其他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定义的不同之处。

三、美国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美国FDA规定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应根据食品添加剂法规(21 CFR Part 172和21 CFR Part 173)、色素法规(21 CFR Part 70、21 CFR Part 71、21 CFR Part 73、21 CFR Part 74、21 CFR Part 80和21 CFR Part 82)或一般认为安全的物质(GRAS)的要求使用,一般认为安全的物质(GRAS)主要在美国联邦法规21 CFR Part 182、21 CFR Part 184和21 CFR Part 186,事前批准的物质,主要在21 CFR Part 181中,除此之外,美国还制定了禁止使用的添加剂,主要在21 CFR Part 189进行了规定。

美国没有针对各个品类的所有可用食品添加剂的列表,而是针对每个具体食品添加剂规定了其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因此要判断某个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是否合规,应首先明确该产品的配料和加工工艺等基本特点,再查询欲使用的各个添加剂的具体要求,进而判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合规。?

四、美国食品添加剂标识

美国食品添加剂的标识需要符合美国联邦法规21 CFR Part 101的规定。在配料表中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的添加剂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各种添加剂应使用具体名称或常用名称,而不是统称(类别)或一般名称。

除了常用名称以外,防腐剂还需要单独说明其功能,例如“防止腐败”“防霉剂”和“颜色保持”等。用类别名称和具体名称标识的有4种食品添加剂:发酵剂、酵母营养素、面团改良剂、凝固剂。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