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委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重新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5日。2017年4月25日及2017年5月3日公布的《济南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向委政策法规处反馈。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码 | 处罚事项 | 主要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裁量标准 | ||
(明确到具体法条)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阶次 | |||
JNCF-WS0001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水工作的 |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水工作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安排1-2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水工作的。 | 责令限期改进、处以2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安排3-4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水工作的。 | 责令限期改进、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安排5名以上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水工作的。 | 责令限期改进、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安排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水工作的。 | 责令限期改进、处以1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
JNCF-WS0002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1个月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进,处以2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卫生许可。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进,处 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3个月以上的6个月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进,处 3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6个月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进,处以5000元罚款。 | 特别 | ||||
严重 | ||||||
JNCF-WS0003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超标在1倍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进、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①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超过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倍以上;②细菌总数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进、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
同时有下列两种情形的:①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超过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倍以上;②细菌总数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进、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
除菌落总数外的其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进、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
JNCF-WS0004 | 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 |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1个月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两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一)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 | 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两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
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3个月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严重 | ||||
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经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
JNCF-WS0005 |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供应的饮用水进行消毒,或者消毒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 |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供应的饮用水进行消毒,或者消毒设施不能正常运转1个月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两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供应的饮用水进行消毒,或者消毒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 |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供应的饮用水进行消毒,或者消毒设施不能正常运转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两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供应的饮用水进行消毒,或者消毒设施不能正常运转3个月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严重 | ||||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供应的饮用水进行消毒,或者消毒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
JNCF-WS0006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未经水质监测合格后供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两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两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
JNCF-WS0007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按要求更换水处理材料的 |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按要求更换水处理材料1个月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两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四)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按要求更换水处理材料的。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按要求更换水处理材料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两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按要求更换水处理材料3个月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严重 |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按要求更换水处理材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
JNCF-WS0008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对所供水质进行检测的 |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对所供水质进行检测1个月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两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五)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对所供水质进行检测的。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对所供水质进行检测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对所供水质进行检测3个月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严重 |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对所供水质进行检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
JNCF-WS0009 |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采取基本卫生防护防范措施的 |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采取基本卫生防护防范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采取基本卫生防护防范措施的。 |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采取基本卫生防护防范措施,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采取基本卫生防护防范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饮用水污染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
JNCF-WS0010 | 供水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信息的 |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供水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信息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信息的。 | 供水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信息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
供水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信息,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仍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
JNCF-WS0011 | 未按照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的 |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四十条(一) | 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未按照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的。 | 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的。 | 未按照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情节严重的。 | 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
JNCF-WS0012 | 未按照规定时限接听呼救电话或者发出调度指令的 |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四十条(二) | 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未按照规定时限接听呼救电话或者发出调度指令的。 | 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接听呼救电话或者发出调度指令的。 | 未按照规定时限接听呼救电话或者发出调度指令,情节严重的。 | 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
JNCF-WS0013 | 未按照规定记录急救过程相关信息以及保存急救过程记录的 |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四十条(三) | 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未按照规定记录急救过程相关信息以及保存急救过程记录的。 | 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三)未按照规定记录急救过程相关信息以及保存急救过程记录的。 | 未按照规定记录急救过程相关信息以及保存急救过程记录,情节严重的。 | 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
JNCF-WS0014 | 未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转运规定转运患者的 |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四十条(四) | 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未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转运规定转运患者的。 | 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四)未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转运规定转运患者的。 | 未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转运规定转运患者,情节严重的。 | 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
JNCF-WS0015 | 急救网络医院将急救站出租、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 急救网络医院将急救站出租、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首次发现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一般 |
违反本条例规定,急救网络医院将急救站出租、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急救网络医院将急救站出租、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经处罚再次发现有该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较重 | |||
急救网络医院将急救站出租、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严重 | ||||
JNCF-WS0016 | 未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车辆违法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的 |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车辆违法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车辆违法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首次发现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车辆违法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未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车辆违法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 | 责令其停止使用,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
JNCF-WS0017 | 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将急救车挪作他用的 |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将急救车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将急救车挪作他用的。 | 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将急救车挪作他用,情节严重的。 | 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
JNCF-WS0018 | 接诊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或者留滞院前医疗急救车辆以及车载设备、设施的 |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诊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或者留滞院前医疗急救车辆以及车载设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接诊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或者留滞院前医疗急救车辆以及车载设备、设施的。 | 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接诊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或者留滞院前医疗急救车辆以及车载设备、设施,情节严重的。 | 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
JNCF-WS0019 | 供血单位在供血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投入生产前,未对血液进行艾滋病、梅毒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未予以销毁 | 《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 供血单位在供血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投入生产前,未对血液进行艾滋病、梅毒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未予以销毁,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供血单位在供血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投入生产前,未对血液进行艾滋病、梅毒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未予以销毁,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 严重 | ||||
JNCF-WS0020 | 性病病人及感染者故意传播性病的 | 《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性病病人及感染者故意传播性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性病病人及感染者故意传播性病,造成1—2人感染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性病病人及感染者故意传播性病,造成3—5人感染的。 | 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
性病病人及感染者故意传播性病,造成6—8人感染的。 | 处以一万一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
性病病人及感染者故意传播性病,造成9—10人感染的。 | 处以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
性病病人及感染者故意传播性病,造成10人以上感染的。 | 处以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 | ||||
严重 | ||||||
JNCF-WS0021 | 性病医疗机构未按照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性病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案对性病病人进行诊断的 | 《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性病医疗机构未按照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性病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案对性病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性病医疗机构未按照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性病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案对性病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
JNCF-WS0022 | 性病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毒管理的规定的 | 《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性病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毒管理的规定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轻微 |
性病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毒管理的规定的,造成3例以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以二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
性病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毒管理的规定的,造成3例以上(包含3例)、5例以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以六千五百元以上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
性病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毒管理的规定的,造成5例以上(包含5例)、10例以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以一万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
性病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毒管理的规定的,造成10例以上(包含10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或由于感染性疾病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 | 处以一万五千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 | ||||
严重 | ||||||
JNCF-WS0023 | 性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对诊治的性病病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严格保密 | 《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 性病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 性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对诊治的性病病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严格保密。 | 予以警告,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 一般 |
JNCF-WS0024 | 性病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性病疫情的 | 《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 性病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性病疫情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性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性病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性病疫情的,未导致性病传播的。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一般 |
性病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性病疫情的,导致性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严重 | ||||
JNCF-WS0025 |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没有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九条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没有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
JNCF-WS0026 |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未在公共场所内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九条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未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
JNCF-WS0027 |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在公共场所内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 |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九条。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在公共场所内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
JNCF-WS0028 |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未配备检查人员 | 《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九条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未配备检查人员。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