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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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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27 09:02:11  来源:湖南省人大网  浏览次数:601
核心提示: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规划,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划定茶叶生产功能区,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基础建设、资金投入、品牌建设等重大问题。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
发布日期 2022-09-26 生效日期 2022-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规划,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划定茶叶生产功能区,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基础建设、资金投入、品牌建设等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茶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支持将本省珍稀茶树种质资源纳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

禁止侵占和破坏茶树种质资源,禁止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茶树种质资源。

第三条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优化茶叶生产布局,推广无性系茶树良种,提高茶园良种率。支持茶园提质改造,推进标准化、智慧化茶园建设,鼓励建设出口茶叶原料种植基地。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茶叶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展标准化种植,推广使用适合提高茶叶品质的生物农药和有机肥等绿色投入品,禁止使用影响茶叶质量安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茶叶种植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茶叶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以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茶叶采摘的日期等内容。

第四条 茶叶加工企业采购茶叶原料,应当按照茶叶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采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茶叶加工技术创新,提升茶叶加工机械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水平。鼓励企业开发含茶食品药品、新式茶饮、化妆品等精深加工产品,提升茶叶附加值。

第五条 茶叶生产、加工应当遵守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本省地方特色茶叶,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地方标准,并与国际茶叶标准体系有效衔接。鼓励茶行业组织、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茶叶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茶叶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茶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公布。

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如实记录茶园管理以及茶叶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追溯信息,按照规定将茶叶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省级茶叶区域公用品牌认定、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省级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宣传推介、保护和利用机制,支持省级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建设。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茶叶公用品牌建设。

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者人民政府认定的茶行业组织和企业对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的茶叶产品,申请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符合条件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经依法申请后,可以使用茶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茶叶地理标志产品纳入国际地理标志互认互保清单。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叶交易中心、互联网交易平台等建设和运营,完善茶叶仓储、物流、检测等设施建设,组织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拓展销售渠道。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与海关建立进出口茶叶贸易政策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销售符合国际市场标准的茶叶产品,扩大茶叶出口。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茶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壮大茶产业龙头企业,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价,分类分级给予政策扶持。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茶产业,推动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种植户建立茶产业化联合体,提升联农带农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茶产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休闲、观光、研学等茶旅项目,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提升茶产业综合效益。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挖掘整理地方茶文化资源,对古茶园、古茶道、古茶亭、古茶坊、古茶号和制茶、泡茶技艺等茶文化资源进行保护与传承。

鼓励申报与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民族特色和品牌文化的茶诗、茶歌、茶书、茶画等茶文化作品,发展湖湘茶文化创意产业。

支持利用公共媒体资源,加强茶文化和茶知识的传播,鼓励开展国际茶日、中华茶祖节、茶文化节、茶业博览会等节会活动,建设茶博物馆、湘派茶馆等场所,弘扬湖湘茶文化。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产业科技创新,推进茶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建立茶叶科技服务体系,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加强合作,共同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研究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开展高效栽培、绿色防控、质量安全管控等技术创新和茶园管理、精深加工等先进装备的研发。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茶产业人才培养体系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加强茶叶种植、加工、营销和茶文化等方面实用人才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引进。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茶产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利用相关财政资金,支持茶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茶产业的投入。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茶产业发展设施农业用地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

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对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支持,鼓励保险机构根据茶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扩大茶产业保险覆盖面。

第十二条 茶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生产经营,为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和品牌推介等服务。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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