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国试点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取得了积极成效,2019年在全国试行该项制度,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在试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2021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合格证名称由“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调整为“承诺达标合格证”。
2022年9月2日,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正式纳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法律地位。食品伙伴网梳理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有关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定,主要包括监管部门相关职责、相关责任主体及法律责任、相关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等三个方面。
一、监管部门相关职责
与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的监管部门主要是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确保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发挥实效。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授权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相关责任主体及法律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明确了食品生产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具体见下表:
此外,由于普通的农户可能不具备相关的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引导农户加强农产品的质量控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三、相关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有关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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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作为一项新制度,后续监管部门还会结合实践经验制定发布相关政策文件,食品伙伴网将持续关注相关动态,同时也建议相关责任主体及时关注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