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304号(农业水利类114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发展海水养殖增加渔业碳汇的提案 (农办案〔2022〕87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304号(农业水利类114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发展海水养殖增加渔业碳汇的提案 (农办案〔2022〕8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09 02:54:56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166
核心提示:关于发展海水养殖增加渔业碳汇的提案的答复。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农办案〔2022〕87号
发布日期 2022-08-31 生效日期 2022-08-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严可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海水养殖增加渔业碳汇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鼓励发展绿色渔业养殖

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是渔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我部、生态环境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做出全面部署,目前我部正在指导地方积极推进各项工作。我部高度重视水产养殖的碳汇功能,在2021年印发的《“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发挥水产养殖生态修复功能,有序发展滩涂和浅海贝藻类增养殖,构建立体生态养殖系统,增加渔业碳汇潜力。近期,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实施方案》也部署实施了渔业减排增汇行动。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实施方案》等部署要求,持续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在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的同时,努力增加养殖碳汇。

二、关于健全渔业碳汇评估体系

我部重视水产养殖碳汇基础研究,2021年9月,在山东省荣成市组织开展“发展碳汇渔业科技、服务国家双碳战略”学术研讨会,深入交流碳汇渔业研究进展。为加强渔业碳汇研究,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设立了碳汇渔业实验室,实验室在荣成市设立了海草床生态系统碳汇观测站,标志着渔业碳汇研究从实验室走向了现场监测。2021年,自然资源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行业标准《养殖大型藻类和双壳贝类碳汇计量方法碳储量变化法》,我部也在积极推进渔业碳汇相关标准的制定。您提出的在福建省设立国家级渔业碳汇研究机构的建议,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开展可行性研究。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鼓励地方渔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开展水产养殖固碳增汇实践研究,指导各地发展生态养殖模式,充分发挥渔业的碳汇功能。同时,积极推进渔业碳汇计量、监测、核查和评估的方法研究。

三、关于探索渔业碳汇交易模式

2012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对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核证后的减排量可用于市场交易。生态环境部表示,将在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时,深入研究渔业碳汇项目纳入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重要作用。自然资源部表示,将依托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进海洋碳汇纳入碳交易市场。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目前地方在渔业碳汇交易和金融产品方面开展了许多有益探索,除多次实现海水养殖渔业碳汇项目交易外,渔业碳汇指数保险也在山东省威海市实现了首单落地。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渔业碳汇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的指导,鼓励有条件的省市先行先试,探索开展渔业碳汇交易,通过多元化投资渠道支持增加渔业碳汇。

四、关于加强渔业碳汇国际合作

“十三五”期间,我部积极配合“一带一路”倡议,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渔业合作,与亚洲、非洲、拉美等国家签署20多个双边渔业合作协议,合作内容涵盖海洋捕捞、水产养殖、生态修复和资源养护等多个领域。目前,渔业碳汇还未纳入《巴黎协定》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范畴,相关碳移除量尚不能用于我国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履约。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渔业资源调查、水产养殖和渔业碳汇等领域的合作。针对暂未纳入国际核算规则的渔业碳汇资源,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相关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和标准制修订,做好相关政策储备。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年8月29日

(联系人:吴珊珊    联系电话:010-59192970)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养殖 渔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5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93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714) 其他法规 (522)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