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多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农委〔2022〕189号)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多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农委〔2022〕18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07 04:50:57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56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国家部委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农质发〔2022〕2号)和《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2022年上海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落实,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继续保持农资打假高压态势,加大执法查案力度,营造公平竞争、规范守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2〕189号
发布日期 2022-09-05 生效日期 2022-09-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经委(商务委、科经委)、供销合作社,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国家部委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农质发〔2022〕2号)和《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2022年上海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落实,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继续保持农资打假高压态势,加大执法查案力度,营造公平竞争、规范守信的农资市场环境,维护好广大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2年8月17日

2022年上海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全市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部门协同,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专项治理,强化农资供应保障,切实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农业生产和全年粮食丰收保驾护航,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现将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面开展农资质量排查检查

1. 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各区在农时季节期间,对辖区内所有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要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重点检查农资生产经营资质是否具备、行为是否规范、进货查验责任是否落实、购销台账记录是否清晰、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真实。各区还要持续紧盯,不定期开展巡回检查,市级农资监管部门要加强暗查暗访、飞行检查。特别是对以往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和产品,要加大检查频次,做到问题不整改不放过(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质量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采取例行抽查、专项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检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按照《2022年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加大对化肥、农用薄膜、农机等农资产品监督抽查力度。对上一年抽检不合格和投诉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为集中的产品列入必检范围,对线上农资产品也要列入监督抽查范围。提高抽检效率,做到“即抽即检”“即检即报”,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农资执法办案

3. 注重深挖严打。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追查问题线索,对监督抽查、巡查检查、媒体曝光、群众投诉等发现的问题产品,要上挖源头、下追流向,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该收缴的收缴,该吊证的吊证,该移送的移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开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种子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行为。强化区域联动,压实属地责任,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联合开展农用薄膜监管执法行动,加强农用薄膜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宣贯,开展产品质量抽查,适时公布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严禁非标农膜入市下田,推动农膜科学使用回收,推进农田“白色污染”治理(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强化行刑衔接。落实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办法,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和侵权假冒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网,推动案件网上办理。行政执法部门、刑事司法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畅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检测鉴定、损失认定、案件移送、涉案物品保管与处置等合作渠道,联合开展重大案件督查督办,提升行刑衔接质效,筑牢农资安全防线(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加强典型案例通报。进一步强化农资打假案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曝光涉案金额大、违法行为典型、社会影响恶劣的农资违法犯罪案件,为基层执法司法提供法律指引,对不法分子形成有效震慑(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围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专业练兵、实战练兵和竞技练兵,打造一支敢办案、会办案、办铁案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强化农资质量执法办案力度(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持续开展调研,深入研究解决农资打假刑事审判工作相关重点、难点问题(市高院负责)。举办食药刑事案件办理专题培训,持续提升案件处置的能力水平(市检察院负责)。深入研究农资犯罪规律特点,开展农资犯罪案件大数据建模应用(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农资监管方式

8. 强化源头审批把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审批标准,进一步完善审批管理制度和技术评审细则,保障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绿色高效的农资产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行政审批要尽量减时限、减材料、提效率;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落后、高风险的,依法不予行政许可和续展(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按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淘汰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对甲拌磷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淘汰措施,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9. 完善农资追溯体系。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开展《化肥产品追溯系统要求》行业标准宣贯(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以完善农资追溯体系为切入点,积极推进种子、农药等农资质量追溯全国“一张网”应用,推动数据互联互通,努力做到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可追溯。全面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监管,督促兽药生产企业所有产品全部赋码上市,入库出库追溯数据全部上传国家兽药追溯系统,所有经营企业注册入网实施追溯,持续保持“3个全覆盖”追溯管理(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引导供销系统做好农资追溯工作,努力扩大中国农资质量追溯平台的推广和应用范围(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

10. 推动农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依规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力度,依法公开相关政府部门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统一归集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农资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状况与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申报、资格审查、评优奖励等挂钩,对严重失信主体实行“黑名单”管理(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继续推动农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11. 畅通绿色优质农资供应渠道。组织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控、低毒农药替代高毒农药试验示范,加快绿色优质农资推广步伐。建立完善农资保供企业资质审核和名单发布机制,畅通优质农资供应渠道,鼓励支持农资合作社、直销直供、连锁配送等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壮大。发布供销合作社农资保供重点企业名单,树立系统优秀企业形象。启动实施“绿色农资”升级行动,推动供销系统农资企业加快向现代农业综合服务商转型升级(市农业农村委、市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在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和关键农事时节,在加强农资生产经营检查的同时,深入乡村农户、走进田间地头,普及农资法律法规、识假辨假知识,引导农民合理购买、科学使用农资。(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13. 加强农资行业技术支撑。加强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领域相关标准的研制,为农资打假工作提供支撑。强化计量法律法规宣传,维护农资市场的计量秩序(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农药等农资质量及检测方法标准宣贯,完善农资质量标准体系(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做好农资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公示,向社会公开一批能够开展种子、肥料、农药、饲料等农资产品质量检测的质检中心信息,为相关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检测服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五、开展农资打假“净网”行动

14. 开展网络销售农资自查自纠。按照《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电商平台和商户开展网络销售种子、农药、兽药等农资经营自查自纠。商户重点自查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或链接标识,是否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依法取得登记和生产许可、仅限出口农药等农资。电商平台重点自查是否核验、登记商户信息及产品宣传广告信息等,是否对未办理行政许可、销售国家禁止销售使用农资和侵权假冒销售假劣产品的商户采取必要的措施。(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查处网络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落实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执行《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加强农药兽药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督。联合开展农资打假“净网”行动,细化线上销售农资管理制度规范,压实电商平台和商户的主体责任,督促落实资质审查、信息登记等要求。对违法违规的网络平台和商户,加强排查、识别和查处,维护线上农资市场秩序(市农业农村委、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协同联动机制

16. 强化部门协作。联合开展农资形势分析、会商研判、联合执法等工作,加大协同打击力度,加强从源头到田间全链条各环节监管。加强日常监管信息的通报、反馈及共享,及时向社会发布农资抽查结果和预警信息。(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强化上下联动。对群众反映的假劣农资问题,上级部门要持续跟踪办理进度,督促按时反馈结果,必要时挂牌督办,避免一转了之。(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强化区域协同。针对农资“忽悠团”流窜作案、假劣农资跨区流通等问题,加强线索通报和案件协查工作,收到协查函的地区要支持配合,形成一地立案、多地协作、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推进社会共管共治。畅通举报电话、网络信箱等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公益组织、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农资打假。加强农资领域维权服务指导,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加强考核评价。农资打假工作已纳入国务院质量工作考核、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考核体系,按照年度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和考核指标,强化落实属地责任、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执法办案成效、报送信息数据等内容,推动落实落细农资打假工作各项任务。(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5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931) 法规动态 (205)
法规解读 (2714) 其他法规 (52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0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