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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湖泊生态渔业发展指导意见 (昆农〔20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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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26 11:25:10  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7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9〕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苏农规划〔202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发布单位
昆山市农业农村局
昆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昆农〔2022〕57号
发布日期 2022-08-25 生效日期 2022-08-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9〕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苏农规划〔202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为引领,围绕生态和富民两大主题,充分利用“江河湖海”资源禀赋,深入实施生态渔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生态环境的需求,有效发挥湖泊渔业生态功能,走出一条水域生态保护和渔业生产相协调的湖泊生态渔业高质量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程序正当。加强顶层设计,按照一体规划、一体设计、一体配套、一体管理的思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渔业资源和渔业行为。在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前提下,经营主体制定具体方案,报请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2.生态优先,养护结合。科学利用湖泊水生生物资源,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优化水域生态环境,实现湖泊生态渔业可持续发展。通过保护湖泊渔业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开展人工放流等方式发展湖泊生态渔业,注重昆山土著鱼类的增殖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

3.科学规划,因湖施策。科学制定湖泊生态渔业发展专项规划,推行湖泊生态渔业发展模式,因地制宜,一湖一策,明确放养和捕捞管理措施,对湖泊资源进行调查评估,保障湖泊生态渔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以确保水域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渔业提质增效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分类施策、融合发展原则,强化经营管理,推动产业融合,走具有昆山特色的水域生态保护与渔业生产相协调的湖泊生态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道路。

二、范围及流程

1.实施范围。我市水域范围内,符合渔业发展规划的,除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禁止养殖区以外的湖泊水域。

2.实施流程。申请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定论证湖泊生态渔业实施方案→签订发(承)包合同、生态健康养殖承诺书→湖泊生态渔业实施方案备案→科学实施放养及管护→日常监测与监管→生态承载力评价→科学回捕→评估与运用

三、工作要求

(一)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各经营主体应起草湖泊生态渔业方案,根据管理和技术部门的意见对可行性进行修改和论证。各区镇作为湖泊管理主体,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湖泊保护与发展规划。???

1.明确放养苗种的物种和数量。选择适合本地区增养殖的物种,放养物种应结合湖泊水实际,一般应以滤食性鱼类为主,适当搭配其它经济物种,根据湖泊的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的搭配比例进行生态养殖。严格控制草食性和底栖肉食性物种的放养比例,放养贝类须在市渔业主管部门监管下实施。放养密度应立足转变渔业经济增长方式,坚持湖泊鱼产量零增长或负增长,推动渔业发展从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方式转变。

2.选定放养苗种的质量和规格。投放的苗种原则上应来源于部、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或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苗种引进前应向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外市苗种进入我市需提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选择规格整齐、体质健壮的苗种进行投放,入湖前须对投放鱼种进行必要的消毒和检验检疫,应有较强的适应能力、索饵能力以及抵御敌害的能力。

3.选择放养的时间和地点。鱼种放养前,确定暂养设施设置的区域、面积和期限。在冬季或者早春投放鱼种效果相对较好,此时水温低,鱼种活动力弱,便于捕捞和运输,损伤少,存活率较高,也可减少因湖泊中凶猛鱼类的摄食造成的损失,并可提前适应环境,在水温上升后即可提早摄食,延长生长期。投放时宜选在避风向阳、饵料丰富、水深适宜、且远离进、出水口的地点进行分散投放。

(二)以严格管护为基础。在日常生产中,经营主体应切实加强监管与养护。各区镇要严格落实监管,做好渔业资源调查和水质抽样采集监测。

4.加强日常监测与管护。经营主体应不断强化湖泊生态渔业科技支撑,加强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投入。根据生产需求和监测需求,确定拦网防逃及鱼类生长检测设施设置的位置、方式和数量,生产设施应整齐、美观,严禁随意设置;结合市级相关部门要求,定期开展湖泊渔业资源调查和水质监测。各区镇以“依水定产、量水而行”为标准,坚守“不投饵、不施肥、不用药”的生态理念,定期调度分析湖泊及其主要入湖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控制湖泊开发强度。全面落实长江流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渔政监督执法,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及各类非法捕捞和养殖行为,建立健全创新协同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和综合执法,实现共建共治。

(三)以科学合理为前提。在明确种群动态、资源补充规律的基础上,保护和利用好湖泊渔业资源,积极实践高质量融合发展。

5.科学回捕。按照湖泊生态渔业实施方案,落实定额、定点、定渔具渔法和捕捞规格的精细化回捕要求进行科学回捕,精准回捕特定优势鱼类及其种群数量。捕捞生产形成档案记录,留存5年以上备查。湖泊回捕需取得捕捞业许可证,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严格执行国家对渔船、渔机、渔具的管理要求,严禁湖泊渔业经营主体使用违规渔具,淘汰燃油渔业机械。

6.评估运用。各区镇组织和指导渔业经营主体对各养殖湖泊渔业养殖开展科学评估分析,研判各湖泊渔业养殖实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对采用的生态、智慧渔业新技术、新模式和经营经验进行总结,支持申请创建绿色水产品、有机水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和区域公用品牌等,探索湖泊生态渔业绿色发展和品牌融合发展道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区镇是养殖湖泊渔业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要负责好湖泊生态渔业养殖过程的监管,共同做好湖泊管理。要强化对湖泊渔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提高其依法经营意识。养殖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内容,不得将使用权进行转租,如不能履约,则在下一轮发包中取消承包资格。

(二)创新金融模式,加大资金支持。鼓励农业信贷担保主体加强对大水面生态渔业生产经营项目的信贷担保支持,积极推动湖泊生态渔业保险试点,提高风险保障能力。加大对湖泊生态渔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各级政策资金,重点用于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水域监测、渔业资源调查评估,鼓励和支持生态渔业龙头企业经营,开展地方生态渔业品牌创建。

(三)加强技术指导,强化科技支撑。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湖泊生态养殖的技术指导,参与指导湖泊生态养殖技术方案的拟定。加强与科研院所协作,重点总结一批对湖泊生态渔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新技术、新模式,增加技术储备、提高技术水平。制定一批经实践检验、成熟可行的湖泊生态渔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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