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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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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19 06:34:4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47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国办发〔2021〕5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工作,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22〕61号
发布日期 2022-08-19 生效日期 2022-08-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国办发〔2021〕5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工作,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残疾预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提高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联防联控。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残疾预防工作格局,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协同推进残疾预防的工作合力。

——坚持人人尽责,共建共享。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让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成为全民普遍具备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坚持系统推进,早期干预。全面实施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三级防控策略,推进关口前移、早期干预,提供系统连续的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服务。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残疾预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全民残疾预防素养明显提升,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以可比口径残疾发生率在同等收入地区处于较低水平。

(四)主要指标。

领  域 指标 2020年 2025年
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 1 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率 >80%
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 2 婚前医学检查率 68.50% >70%
3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 >80% >80%
4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90% >90%
5 产前筛查率 >60% >90%
6 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 ≥98% ≥98%
7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 86.50% ≥90%
8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80% ≥90%
疾病致残防控行动 9 高血压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60% ≥65%
10 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60% ≥65%
11 百万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率 >2000 >3000
12 以社区为单位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 >80%
疾病致残防控行动 13 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 >80% >83%
14 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90% >90%
15 控制和消除重大地方病的旗县(市、区) >95% >95%
16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 ≥90% ≥90%
伤害致残防控行动 17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 比2016年下降10%以上 比2020年下降10%以上
18 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 80.10% 达到85%
康复服务促进行动 19 每10万人口康复医师人数 力争达到8人
20 65岁以上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率 >80% >80%
21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旗县(市、区) >80%
22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旗县(市、区)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比率 >60%
23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80% >90%
24 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率 >80% >90%
25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 100%
注:“十三五”期间未开展数据统计工作的指标2020年数据标注为“—”。

二、重点工作

(一)开展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

1.建立完善残疾预防科普知识库。制作、筛选、推介一批残疾预防科普读物和科普材料。推动将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核心知识纳入医务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残疾人工作者等职业培训课程或教材内容。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主动提供残疾预防指导。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发布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科普知识,社区和单位要主动为社区居民和职工提供经常性的残疾预防健康讲座和咨询服务。(自治区残联、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教育厅、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广电局、总工会、团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面向儿童、青少年、新婚夫妇、孕产妇、婴幼儿家长、老年人、高危职业从业者等重点人群,开展残疾预防、出生缺陷防治、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致残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面向伤病者、残疾人,加强康复和辅助器具等知识宣传普及,提升康复意识和能力。(自治区残联、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总工会、团委、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组织实施重点宣传教育行动。利用残疾预防日、预防出生缺陷日、国际减灾日、精神卫生日、全国消防日、防治碘缺乏病日、爱眼日、爱耳日、世界噪音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节日,加强残疾预防宣传教育。鼓励行业学会、协会组织专家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预防科普宣传和培训活动,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残联、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广电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

1.加强婚前、孕前保健。广泛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加强婚前、孕前和孕早期健康教育和指导,从源头上做好新生儿残疾预防。加强对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提升婚姻登记场所健康咨询服务水平,为育龄人群提供健康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等孕前优生服务,科学指导备孕。推进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民政厅、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产前筛查、诊断。提倡适龄人群主动学习掌握出生缺陷防治和儿童早期发展知识,首次产前检查建议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查。到2025年,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70%以上,逐步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的情况下至少接受一次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加强对常见胎儿染色体病、严重胎儿结构畸形、单基因遗传病等重大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诊断。做好高龄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分类管理和服务,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基层网底建设,完善转诊网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3.加强儿童残疾早期筛查和干预。逐步扩大致残性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全面开展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碍等疾病筛查。加强对家庭和托幼机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指导,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工作,做好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提升儿童致残性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能力和效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残联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跨部门共享确诊缺陷儿童信息工作机制。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随访管理,对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先天性听力障碍等疾病的儿童信息,旗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将上季度信息通报同级残联,残联将上季度患儿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情况通报卫生健康部门。盟市民政局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将辖区儿童福利机构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登记建档的困境儿童出生缺陷相关信息通报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工作要严格遵守知情同意和安全保密原则,在随访时要向患儿家属说明情况。(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民政厅、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疾病致残防控行动。

1.加强慢性病致残防控。积极构建健康支持性环境,开展全民健身行动,推广普及健康工作生活方式,倡导“三减三健”(减盐、减油、减糖,健康口腔、健康骨骼、健康体重),降低患病风险。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做好并发症筛查和干预。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推进基层慢性病医防融合管理,持续开展脑卒中等高危人群筛查与干预项目。加强防盲治盲、防聋治聋工作,提高百万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率,强化听障儿童早期干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和精神疾病防治。健全完善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强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加强群体危机管理,将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遭遇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强化对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规范管理。(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中医药管理局、妇联、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传染病及地方病致残防控。全面落实免疫规划要求,强化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致残性传染病的疫苗接种。加强疫苗监管,保证疫苗使用安全。推动重点地方病监测全覆盖,逐步消除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克山病、饮水型氟砷中毒、饮茶型地氟病等地方病危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4.加强职业病致残防控。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违规用工行为。加强重点人群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伤害致残防控行动。

1.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普及安全操作规程,减少因工伤致残。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有效提高火灾防范能力。(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管理。强化驾驶员教育培训,增强交通出行规则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道路运输指挥调度、动态监测、应急处置。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重点车辆安全管理。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施救水平,减少交通事故致残。(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防控。加强儿童安全教育和儿童友好环境建设,开展学校、幼儿园、社区、家庭儿童伤害综合干预。加强玩具、电子产品监督管理。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加强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校医室、保健室)建设,推动学龄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电子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加强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及其相关危险因素监测网络、数据收集与信息化平台建设。优化老年人住、行、医、养等环境,营造安全、便利、舒适、无障碍的老年宜居环境。开展老年人跌倒干预和健康指导。提高对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的救援救治水平。(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加强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深入开展防灾减灾、突发事件应对知识传播和技能培训。合理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和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做好灾害监测预警、安全避险、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生活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强化应急医疗救援培训演练,做好救援设备装备等物资储备。(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内蒙古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许可、备案、监管等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无证医疗器械、私自出售处方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定实施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发布质量公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空气、噪声污染治理和饮用水安全保障。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深入开展VOCs治理,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推动建立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全过程控制体系。加强噪声污染治理,推动地级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全面开展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确保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大饮用水工程设施投入、管理和维护力度,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减少饮用水、空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致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康复服务促进行动。

1.加强康复医疗服务。加强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和综合医院康复学科建设。常住人口超过30万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至少有1所公立医院设置康复学科;常住人口30万以下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至少有1所公立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门诊。三级综合医院按要求全部设置康复医学科,专科医院根据需要设置康复医学科。积极发展中医(蒙医)特色康复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康复医疗人才教育培养,积极推动内蒙古康复学院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院校设置康复治疗、康复工程等相关学科和专业。积极发展社区和居家康复医疗服务,支持基层医疗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便捷、专业的康复医疗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医保局、中医药管理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开展残疾人基本需求与服务状况调查,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服务能力,建设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综合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支持残疾人主动康复、互助康复,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积极推动自治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和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建设,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标扩面,增加康复服务供给,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持续开展“大爱北疆、助康圆梦”社会助残公益行动。(自治区残联、民政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长期照护服务。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改善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质量。落实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延伸,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加强其他惠民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现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互补衔接。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加快推动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等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实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不断扩大无障碍改造覆盖面。探索传统无障碍设施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普及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无障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党委网信办、交通运输厅、民政厅、广电局、残联,内蒙古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动计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调度,确保实现各项任务目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所承担的残疾预防工作任务纳入重点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二)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自治区残疾预防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设,承担咨询、评估、宣教等任务,为行动计划实施提供技术支持。积极推动残疾预防相关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强化残疾预防信息支撑,推动残疾预防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确定残疾预防重点联系地区,开展残疾预防新技术示范应用。

(三)开展监测评估。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任务指标年度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反映相关任务落实情况的数据和信息。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本地区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对进度滞后、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单位,及时督促整改。

(四)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帮助社会各界了解掌握核心内容,鼓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支持。及时宣传报道实施进展、阶段性成效,做好经验交流分享,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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