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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鹰嘴豆产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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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17 02: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为了促进鹰嘴豆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以产业兴旺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发布单位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文号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发布日期 2021-06-17 生效日期 2021-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备注  

(2021年1月31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鹰嘴豆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以产业兴旺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鹰嘴豆种质资源保护、种植、产区保护、品牌保护、加工、销售、服务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鹰嘴豆产业,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鹰嘴豆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规模化加工、标准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形成种植、收购、加工、销售、科研为一体的现代化生产经营组织形式。

第四条  鹰嘴豆产业发展实行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统一规划、科技支撑、绿色发展、品牌引领、质量兴业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鹰嘴豆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鹰嘴豆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制定鹰嘴豆产业发展政策,研究解决鹰嘴豆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实际安排鹰嘴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重点支持鹰嘴豆良种繁育、绿色种植技术改进、农机具和除草剂研发等;

(二)建设鹰嘴豆产业人才队伍,培养、引进和培训鹰嘴豆种子繁育推广、种植、加工和营销等方面的人才;

(三)推进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鹰嘴豆种植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健全面向鹰嘴豆种植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鹰嘴豆种植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四)引导鹰嘴豆生产企业研发产品、拓展市场、延伸产业链,增加附加值;

(五)推行鹰嘴豆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管理;

(六)促进鹰嘴豆产业发展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鹰嘴豆产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

第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鹰嘴豆产业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普查、收集、整理、登记和保存鹰嘴豆种质资源;

(二)建立鹰嘴豆优良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长效机制,保障鹰嘴豆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指导建立鹰嘴豆良种繁育基地,开展鹰嘴豆地方品种的提纯复壮、繁育和推广,引导种植户定期更新种子;

(四)开展鹰嘴豆病虫害调查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病虫害预报,指导种植户科学防治;

(五)推广适合鹰嘴豆播种、田间管理与收获的农机具,推广使用符合绿色标准的鹰嘴豆田间专用除草剂;

(六)制定鹰嘴豆种植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种植户进行技术培训和田间指导,提高产量和品质;

(七)在鹰嘴豆种植集中区域划定保护范围,实行产地保护,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商务工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鹰嘴豆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鼓励鹰嘴豆生产企业建立鹰嘴豆良种繁育基地,引进培育良种和提纯复壮现有品种,开展种子繁育和产品加工科学技术研究,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第十条  鹰嘴豆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不得生产经营假、劣鹰嘴豆种子;

(三)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鹰嘴豆种子生产者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可以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种子质量认证。

第十一条  鼓励鹰嘴豆种植户采取下列技术措施种植鹰嘴豆,提高鹰嘴豆品质:

(一)使用抗虫、抗病品种和符合标准的优良种子;

(二)采取配方施肥、深施底肥、带肥播种等减量增效施肥措施,优先使用有机肥、腐殖酸、生物菌肥等绿色环保肥料;

(三)采取全程机械作业、中耕除草、轮作倒茬等种植技术;

(四)使用符合绿色标准的专用除草剂;

(五)使用绿色农药和绿色防控技术开展病虫害防治;

(六)按不同品种成熟一块收获一块,单运单储,防止混杂。

第十二条  鹰嘴豆的制粉、加工、贮存、运输以及使用的容器、设备、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鼓励鹰嘴豆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  鹰嘴豆生产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鹰嘴豆做原料;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伪造、冒用木垒鹰嘴豆地理标志和认证标志;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鹰嘴豆交易平台,鼓励和扶持企业、个人建立鹰嘴豆直销、代销、批发或者电子商务等销售平台,促进鹰嘴豆产品交易。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鹰嘴豆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鹰嘴豆产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木垒鹰嘴豆地理标志,对获得木垒鹰嘴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奖励和其他支持。

鼓励鹰嘴豆生产企业建立鹰嘴豆绿色种植基地,开展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证。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促进鹰嘴豆产业发展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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