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备案的有关要求,省局编写了《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备案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根据《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等有关规定,该事项已委托下放济南、青岛、烟台及部分国家级开发区实施,受委托单位办理各自本辖区内业务,除此之外的业务继续由省局办理。为确保委托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委托协议规定开展工作。省局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备案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办理备案事项。
二、受委托单位按照《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备案办事指南》办理该业务,发放备案凭证(模板见附件2),并做好记录,同时通报同级监管部门。有条件的单位可使用信息化手段方便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公示备案信息。
委托实施主体为自贸区、国家级开发区的(详见附件3),由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通知。
附件: 附件1: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备案办事指南.doc
附件2:备案凭证备案信息公示模板.docx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