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2022年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晋农办垦渔发〔2022〕171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2022年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晋农办垦渔发〔2022〕17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12 17:36:27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316
核心提示: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的通知》(农明字〔2022〕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垦渔发〔2022〕171号
发布日期 2022-08-11 生效日期 2022-08-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厅有关处、中心:

为强化水产养殖业行政执法,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全方位推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的通知》(农明字〔2022〕29号)要求,我厅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现将《山西省2022年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山西省2022年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的通知》(农明字〔2022〕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2021-2023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农垦渔发〔2021〕3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垦渔发〔2022〕1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山西省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晋农办垦渔发〔2022〕91号)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最高人民法院、山西省最高人民检察院、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质监发〔2021〕6号)有关要求,深入开展水产养殖业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水产养殖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为全面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执法检查内容

(一)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水产苗种繁育、养殖生产过程中是否贮存和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投入品;养殖过程中是否使用国家未明确禁止使用但在白名单之外的投入品;养殖水产品是否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规定需严格查验的兽用处方药购买使用是否规范,有无按照渔业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执行。

(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和经营情况。主要包括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进口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经营门店是否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规范销售兽用处方药,是否建立专门的记录台账。

(三)养殖证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在全民所有水城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补办了养殖证或采取了其他整改措施。

(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五)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是否申报检疫,是否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是否重新申报检疫或进行相关处理。

(六)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养殖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存在销售尚在休药期内的水产品行为。

(七)其他涉及水产养殖执法检查内容。

三、执法行动进度安排

执法行动从2022年8月上旬开始至11月上旬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各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省厅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历年来开展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取得的成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细化行动方案,实化具体措施,精心动员部署执法行动,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执法检查阶段(9-10月):各市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中,要坚持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组织开展日常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检查。在各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省厅将适时组织渔业渔政、执法监督、畜牧兽医部门和单位采取分组包片的方式对各市执法检查行动进行抽查,或抽调部分市、县相关人员开展市际间交叉检查。

(三)全面总结阶段(11月10日前):各市对照执法检查内容,对执法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系统梳理执法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执行检查工作重点和意见建议,并认真填写附件。各市总结报告和附件于1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PDF版)报送至省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邮箱(yuyework@163.com),电子版发送至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邮箱(346459789@qq.com)。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各职能部门(单位)间工作联动。水产养殖执法需要多部门协同参与,对于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苗种许可检疫、养殖证发放、渔政执法等职能分设在不同部门、单位的市县,各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步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水产养殖行业主管职能部门(机构)要与相关执法机构信息共享、有效衔接,共同履行好水产养殖业执法监管职责。

(二)强化“检打联动”工作机制。要切实落实“检打联动”工作机制,检测机构要将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检出的不合格水产品检测结果及时抄送属地执法机构,为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提供重要支撑和有力依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做好会商研判、执法查处、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等工作。

(三)强化执法检查与宣传交流相结合。要将宣传交流贯穿于执法检查全过程,可利用召开座谈会、抽阅执法案卷、检查工作台账等方式开展经验交流,在执法检查的同时,向养殖生产者宣传水产养殖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增强养殖生产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四)遵守八项规定和疫情防控要求。参与执法行动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要求,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要严格遵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保障执法人员健康和安全。

五、联系方式

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李霞    0351-4666328

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联系人:贾晓宇13453111198

   附件:市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汇总表

 地区: 山西 
 标签: 农业 水产养殖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94) 法规动态 (225)
法规解读 (2942)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