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全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0年1月2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裁量方式做出调整,减少了人为因素干预,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实施,2020年版《裁量基准》与当前全省执法工作形势已不相适应,同时该基准存在部分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较高、未重点突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等问题,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共分为适用规定、处罚裁量表和可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3部分内容。对现行11部法律、11部行政法规、15部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的294种特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一)适用规定。适用规定共12条,对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方式、金额计算、裁量规则和基准使用、备案管理等裁量基准适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概括性规定。
(二)处罚裁量表。对294种特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专项处罚裁量表,其中,涉及建设项目管理类11种、排污许可管理类20种、大气污染防治类47种、水污染防治类47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39种、土壤污染防治类27种、噪声污染防治类8种、海洋污染防治类22种、辐射污染防治类52种、其他类21种。对除特定环境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通用处罚裁量表。
(三)可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25种可以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进行了梳理总结,方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主要特点
(一)增加修正裁量系数,实现过罚相当。《裁量基准》区分改正情况、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当事人性质或规模、违法次数等情形,在计算公式中加入修正裁量系数。对长期守法经营、主动迅速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案件调查的排污单位,大幅降低处罚金额;对多次违法、拒不改正、不配合案件调查的排污单位给予较重处罚,最大限度实现过罚相当。
(二)明确首要裁量因素,重点突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等因素。改变过去以最高裁量等级作为首要裁量因素的做法,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特点将违法事实等方面作为首要裁量因素,首要裁量因素和其余裁量因素在裁量基准中的权重各按照50%确定,使行政处罚裁量更加注重违法行为本身。
(三)扩大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体现宽严相济处罚精神。在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不予处罚范围,新增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罚款不足5万但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6种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