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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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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11 15:41:51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235
核心提示:2020年12月11日印发的《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陕市监发〔2020〕176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市监发〔2022〕268号
发布日期 2022-07-08 生效日期 2022-08-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7-08-07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2024年10月18日,通知中关于《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综合类)》《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疫苗类)》《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类)》《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类)》的内容与本《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行政机构,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修订情况,省局修订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省药监局修订了《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类)》,制定了《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类)》,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2020年12月11日印发的《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陕市监发〔2020〕17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

(规范性文件编号:40-29[2022]6号)

附件: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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