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2006 年 12 月 26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 年 7 月 28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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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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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09-21 | 生效日期 | 2018-09-2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2006 年 12 月 26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 年 7 月 28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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