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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和补充资料等有关事宜的通告 (辽药监告〔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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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13 16:18:41  来源: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48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要求,现就本省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补充备案产品资料及主动注销备案产品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药监告〔2022〕19号
发布日期 2022-04-13 生效日期 2022-04-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要求,现就本省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补充备案产品资料及主动注销备案产品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35号《公告》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在2022年3月31 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报的,相关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二、根据第35号《公告》要求,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 2022 年 5 月 1 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请备案人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补充相关备案资料,对未按要求进行补充填报资料的产品,在完成补充填报之前,不得继续生产、进口。

三、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请备案人认真开展产品自查,如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及时申请注销备案产品。申请主动注销的产品,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在新注册备案平台已开通用户权限的企业,可在平台内申请注销备案产品;未开通用户权限的企业,可向我局提交注销备案产品书面申请(可参考附件中模板)。因新冠疫情防控无法递交纸质注销申请的,可采用电子邮件方式上传相关申请材料扫描件,待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通过寄递等方式补交纸质申请材料。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24-31607030     邮箱:lnhzpc@163.com

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

附件下载

   附件:注销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申请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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