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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吉林省畜牧综合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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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06 10:33:29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浏览次数:851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畜牧兽医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2022年全省畜牧兽医工作要点》和我省畜牧综合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要点。
发布单位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4-03 生效日期 2022-04-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东丰县梅花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现将《2022年吉林省畜牧综合执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2022年吉林省畜牧综合执法工作要点》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2年4月3日

附件

2022年吉林省畜牧综合执法工作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畜牧兽医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2022年全省畜牧兽医工作要点》和我省畜牧综合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按照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吉林省现代畜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要求,着力在建设队伍、提升能力、狠抓办案、宣传警示上下功夫,聚焦重点领域,抓好关键环节,积极推进畜牧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畜牧综合执法水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畜牧生产领域

组织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抽查,依法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专项执法检查,对伪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广告宣传、销售假劣种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特别是要加大对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的查处力度。开展全省畜禽养殖场(户)养殖档案专项执法检查,对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监管,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确保依规合法运营;有效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严厉打击违禁添加行为。

(二)动物卫生监督领域

强化养殖、运输、屠宰、经营等环节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场、动物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场所的防疫活动全面监管,采取日常检查、监控巡查、明查暗访、飞行检查和有奖举报有机、有序结合模式,重点打击逃避检疫、违规违法调运动物、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违法行为。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衔接机制。

(三)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

深入开展“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厅持续开展“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打击行动,以鸡蛋、牛肉、鸡肉为重点,加大对产蛋期蛋鸡违法违规使用禁用药、停用药等违法行为查处整治力度,加大对重点养殖场(户)、运输车辆、畜类屠宰企业“瘦肉精”监督抽检和执法打击力度,扎实开展监督抽查、飞行检查、明查暗访和“拉网式”排查整治。开展活畜交易市场和收贮运环节“瘦肉精”监管专项行动,依法落实属地“瘦肉精”抽检责任和企业“瘦肉精”自检责任。全面提高案件查办数量和办案质量,县级畜牧部门查办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案件数量年均不少于2件。

(四)屠宰监管领域

严格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两个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加强入场监督,严格同步检疫,规范出具检疫证明,严禁发生违反“六条禁令”行为;强化远程监控巡查,严厉打击违反屠宰操作规程,屠宰病死病害生猪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易发多发区域的排查和巡查力度,设立举报热线,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严惩注水、注药和注入其他物质违法行为;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畜禽,私设屠宰场(点)、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犯罪案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定期向社会公示。

(五)兽药及饲料投入品领域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兽药、饲料等养殖环节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兽药方面:深入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禁用兽药、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兽药;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或伪造文号的产品;列入农业农村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擅自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和适应症的兽药;未赋二维码、二维码无法识读或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的产品。持续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加强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和兽药残留监控,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加强兽用疫苗质量监管,严格实施日常监督、飞行检查、审批签发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用疫苗、自家疫苗等违法行为。饲料方面:以肉牛养殖集中区、蛋白饲料原料主产区为重点区域,以反刍饲料、蛋白饲料、自配料、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和三聚氰胺、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为重点产品,强化反刍饲料、蛋白饲料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企业及产品。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一次畜牧综合行政执法专题调研。

结合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关于开展农业农村法治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调研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就市县两级畜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畜牧综合行政执法模式、执法直通车、重大案件督办、执法办案指导小组等制度机制如何落地,如何抓好畜牧业种质资源保护、动物疫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等执法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形成畜牧综合行政执法专题调研报告。

(二)开展一次畜牧综合执法队伍提升年活动。

组织开展全省畜牧综合执法提升年活动,以统一农业综合执法徽标使用、统一执法服装、统一执法车辆“三统一”活动为契机,提升畜牧综合执法良好形象。采取分期、分类、分批次,线上线下结合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畜牧兽医行业各类法律法规和“瘦肉精”等案件监督执法及案件处理程序等专题培训,提高畜牧综合执法队伍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打造一支“敢办案、会办案、办铁案”的畜牧综合执法队伍。

(三)开展一次畜牧兽医领域行政执法交流会。

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业务骨干召开一次畜牧行业行政执法交流会,总结交流畜牧行业行政执法经验,同时邀请执法专家以典型案例为素材对案件进行分析指导,解答实际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升案卷质量。

(四)组织一次“瘦肉精”案件应急推演活动。

组织一次省级“瘦肉精”案件应急推演活动,通过现场推演、专家点评,强化相关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舆情意识,提升执法队伍解决处置突发、紧急或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的能力,确保不因畜牧行业违法行为引发重大社会舆论。

(五)开展一次畜牧行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组织专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执法案卷集中评查活动,每个县(市、区)报送1-2个执法案卷,对评查结果予以全省通报,同时将优秀案例编写成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示范案例,发放至各单位用以指导实际工作。

(六)开展一次畜牧兽医领域普法宣传活动。

落实普法责任制,按照“谁执法 谁普法”的宣传原则,结合业务工作,对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屠宰场(厂)、饲料加工企业等畜牧业生产主体以及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畜牧兽医领域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件,进一步落实企业法律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知法、学法、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三项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相关领导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执法队伍要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切实做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过程全程留痕,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行政执法“一案三书”工作制度>的通知》(吉农法发〔2021〕14号)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四张流程图”的通知》(吉农法发〔2021〕15号)有关要求,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确保行政执法程序公正。

(三)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严格落实“检打联动”和“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在案件查处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涉案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人可能逃匿、销毁证据或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等情况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提供帮助或提前介入。尤其是对于“瘦肉精”等涉刑案件,务必做到发现一起,移交一起,不得以罚代刑。

(四)有序组织各项活动。

各地畜牧综合执法部门应结合重点工作要求和本部门实际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或配合开展执法调研、监督抽检,案卷评查、宣传培训等各项活动,同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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