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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环办发〔202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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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30 10:14:29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731
核心提示: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特定时段开展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检查时,可以按照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时,原则上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生态环境部门所属部门、机构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应组织内部联合抽查。
发布单位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陕环办发〔2021〕82号
发布日期 2021-11-16 生效日期 2021-11-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设,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要求,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际,省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开创“十四五”陕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围绕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等问题,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或细则。2022年起,计划性检查应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按时完成抽查任务,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信息,实现年度抽查结果100%公开。积极推动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同其他监管部门检查结果运用、共享、互认。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内,生态环境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智慧监管、综合监管。

二、主要任务

(一)随机抽查全覆盖。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除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外,其他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各地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气候、辐射安全、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执法、应急等相关业务部门,在对被抽查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进行的检查,均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二)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监管执法职责,使用陕西省生态环境部门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建立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动态管理工作,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将被检查对象科学地分成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三类,并按分布区域、行业产业类型、项目建设情况、排放污染物类型、生产规模、生产周期特点、监控类型、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要素进行标识化管理。

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对被检查对象的存续变动、停工停产等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定期审核,实行动态管理。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在随机抽查中全面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建立企业(单位)被检查次数年度统计制度,用以评估检查效果和企业守法情况,科学调整检查计划。

(三)完善检查人员名录库。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使用陕西省生态环境部门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建立的检查人员名录库,进一步完善标识化管理,在明确姓名、单位、执法(工作)证号、职务岗位等身份信息的基础上,按所在区域、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标注,并随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动态调整。在对检查人员信息合理筛选、兼顾专长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编组、随机匹配的方式,实现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的科学匹配。建立检查人员年度检查次数标记制度,其检查表现和履职情况应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吸收被委托(授权)单位和人员入库,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专技人员。随机抽查中,在符合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可抽取或挑选辅助人员参与检查。

(四)分类实施随机抽查。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特定时段开展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检查时,可以按照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时,原则上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生态环境部门所属部门、机构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应组织内部联合抽查。

(五)科学设定随机抽查频次。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等,合理确定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频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部分行政区面积较大、污染源分散的县(区)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环境风险较低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

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确保抽查质量,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上级部门可从下级部门当年度已抽查的被检查对象中,再次进行抽查检查;下级部门在抽取被检查对象时,同一年度中已由上级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

(六)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目的,要求予以配合。要按照既定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开展检查,检查情况应即时通过移动执法系统上传。监管工作人员现场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移送执法部门,执法工作人员在查处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确有存在违法行为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及时移交处理。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

(七)严格落实检查结果公开。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检查时间、内容、结果等情况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上“双随机、一公开”公示平台公开,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及省厅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检查情况,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等简要的方式进行表述。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

(八)统筹制度机制衔接。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制度设计、随机抽取、实施检查、结果公开等环节中,做好与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信用监管、排污许可管理、重污染天气应对、联合检查等制度机制的统筹衔接。做好上下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部门间监管执法工作衔接,实现在随机抽查计划期间内信息互通互联,检查结果互认,避免多头监管、重复监管。

(九)落实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按照年度抽查计划按期完成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8项抽查项目,并及时填报、动态更新抽查内容。

对《清单》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开展的4项部门联合抽查项目(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机动车销售企业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制定年度抽查计划,运用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开展联合检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严格责任落实。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协调各业务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要结合生态环境稽查工作,定期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存在问题,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省厅将适时对各项工作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通报。

(二)加强系统应用,加大信息融合。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将移动执法系统使用作为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主要手段,推进移动执法系统与随机抽查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实现一键公开,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平台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等生态环境内部平台融合。推进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监管领域部门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外部平台有效衔接。

(三)严明执法责任,完善考核机制。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构建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对忠于职守、履职履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应履行随机抽查工作职责的检查人员,按照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检查,但未超过规定时限,被检查对象违法的,不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宣传册、电视、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和载体向社会宣传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进展成效。同时要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带动整体工作向好发展,提升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营造理解、关心、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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