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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安委〔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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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0 09:18:07  来源:国务院安委会  浏览次数:855
核心提示: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但在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仍存在应急主体责任不落实、救援指挥不科学、救援现场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安委〔2013〕8号
发布日期 2013-11-19 生效日期 2013-11-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但在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仍存在应急主体责任不落实、救援指挥不科学、救援现场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和“不抛弃、不放弃”的理念,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原则,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全力以赴搜救遇险人员,精心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有效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二、严格落实事故应急处置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并组织做好伤亡人员赔偿和安抚善后、救援人员抚恤和荣誉认定、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三、进一步规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一)做好企业先期处置。发生事故或险情后,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要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要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二)加强政府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要认真履行指挥职责,明确下达指挥命令,明确责任、任务、纪律。指挥部会议、重大决策事项等要指定专人记录,指挥命令、会议纪要和图纸资料等要妥善保存。事故现场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指挥部指令,对于延误或拒绝执行命令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上一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三)强化救援现场管理。指挥部要充分发挥专家组、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要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矿井井口、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要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四)确保安全有效施救。救援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当作为指挥部成员,参与制订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并根据救援方案和总指挥命令组织实施救援;在行动前要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五)适时把握救援暂停和终止。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加强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一)全力强化应急保障。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指挥部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气象服务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救援条件。

(二)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指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登记、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各方要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信息,不得编造、发布虚假信息。

(三)精心组织医疗卫生服务。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防疫工作。必要时,由指挥部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配医疗专家和药品及转治伤员等相关请求。

(四)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一)建立分级指导配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分级指导配合制度。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配合事发地开展工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对重特大事故或全国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对重大、较大事故或本省(区、市)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市(地)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对较大、一般事故或本市(地)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企业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外部应急资源,指导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但不替代地方指挥部的指挥职责;指导当地做好舆论引导和善后处理工作;起草事故情况报告,并及时向派出单位或上级单位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二)完善总结和评估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总结和评估制度。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事故调查组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

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作出评估结论。

(三)落实应急奖惩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影响和妨碍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

2013 年11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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