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发〔2018〕45号)精神,现将废止的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请各单位自行做好清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留学人才来宁工作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3〕70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廉政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154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81号)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的意见(宁政发〔2010〕100号)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商务厅关于加快转变商贸发展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187号)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5〕50号)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72号)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18号)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