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西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试行)》解读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西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试行)》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01 14:09:13  来源: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37
核心提示: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江西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试行)》,并发布解读。

一、起草背景

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其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施行。随着新修订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生效实施,以前在化妆品监管执法工作经常出现的有规范条款无处罚条款的问题得到了解决。新制定的《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细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现“有过必罚、过罚相当”。二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综合运用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为守法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三是增加“处罚到人”规定,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据统计,2021年我省化妆品普通程序案件相比2020年增加了160%,执法办案越多,统一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需求就越大。为此,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我局启动《江西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试行)》起草工作。

二、起草过程

2021年5月,新《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被列为省局课题,具体委托了抚州市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由于我省前期没有化妆品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的制定经验,在起草过程中,重点参考了安徽、山东、广东等外省已经出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裁量基准,通过分析对比汲取相关合理条款内容,同时也重点收集了我省一线执法人员和法制人员的意见,于2021年9月完成初稿。为修改完善,法规处先后组织省局相关处室和有关市局召开了三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多次改稿。2021年9月13日通过省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月4日又再次向各设区市局和省局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前后共收集到省局相关处室、市局意见10余条,基本全部采纳。

三、主要内容

本细化基准对《条例》第五章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条款进行细化,设定裁量基准和附则共33条,基准针对“罚款”内容逐项明确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的具体情形,内容涵盖了化妆品的注册、生产、销售、不良反应监测、召回等全部违法行为。基准所涉及的条款主要包括: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等。本细化基准还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进行了细化。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紧扣风险类别,严厉打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类型,体现“四个最严”要求。

(二)建立基准编制体例。一方面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产品风险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方便基层按图索骥,加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为基准和参照,便于基层应对复杂多样的执法实践。

(三)坚持合理适当的裁量尺度。明确对存在法定情形的,应予优先适用,并细化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处罚额度和行使条件,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通过对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和实现种类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力求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处罚裁量体系,倒逼化妆品行业提升产品质量、遵纪守法、遵循市场规则,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树立包容审慎的执法思念。明确在化妆品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推行包容审慎的执法思念,客观、公正、全面地收集当事人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情形的证据材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参考《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赣药监法〔2020〕15号),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和从轻处罚处理,其中不予处罚情形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赣市监规〔2021〕3号)执行。

相关文章: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试行)》的通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