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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辽卫发〔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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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24 16:25:42  来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868
核心提示:到2025年,职业健康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显著改善,尘肺病、化学中毒等重点职业病得到有效控制,职业健康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全社会职业健康意识显著增强,劳动者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发布单位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国资委,辽宁省医保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国资委,辽宁省医保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辽宁省总工会
发布文号 辽卫发〔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02-24 生效日期 2022-0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卫生健康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总工会,阜新市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目标和任务要求,辽宁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科技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国资委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辽宁省医保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       辽宁省总工会

2022年2月17日

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辽宁2030”规划纲要》《健康辽宁行动(2021-203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省职业健康现状

职业健康是健康中国、健康辽宁建设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事关广大劳动者健康福祉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职业健康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不断完善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机制,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逐步扩大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范围,深入实施健康辽宁职业健康保护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不断提高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为健康中国和健康辽宁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健康辽宁建设的不断深入,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一是职业病和工作相关疾病防控难度加大,工作压力、肌肉骨骼疾患等问题凸显,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传染病对职业健康带来新的挑战;二是职业健康管理和服务人群、领域不断扩展,劳动者日益增长的职业健康需求与职业健康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突出;三是职业病防治支撑服务和保障能力亟待加强,职业健康信息化建设滞后,职业健康专业人才缺乏,职业健康监管和服务保障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四是部分县区政府监管责任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基础薄弱,一些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危害因素超标严重,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存在薄弱环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健康辽宁”建设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新型职业健康发展格局,深入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落实“防、治、管、教、建”五字策略,强化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四方责任,进一步夯实职业健康工作基础,全面提升职业健康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深入开展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防控,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技术和管理等措施,不断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注重过程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坚持突出重点,精准防控。聚焦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持续推进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和电离辐射等危害治理,强化职业病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估,逐步推行分类分级监管,实现精准防控。

坚持依法防治,落实责任。完善职业健康地方标准和规范,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执法能力。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劳动者个人责任,合力推进职业健康工作。

坚持强基固本,提升能力。健全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监测评估、工程防护、体检与诊断、救治与康复能力。加强宣传培训,持续推进职业人群健康促进,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不断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意识。

(三)规划目标

到2025年,职业健康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显著改善,尘肺病、化学中毒等重点职业病得到有效控制,职业健康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全社会职业健康意识显著增强,劳动者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辽宁省职业病防治(2021-2025年)主要指标

 指标名称   目标值 
1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稳步提升 
2  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  ≥90% 
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  ≥85% 
4  非医疗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  ≥90% 
5  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  ≥85% 
6  尘肺病患者集中乡镇康复服务覆盖率  ≥90% 
7  职业卫生违法案件查处率  100% 
8  依托现有医疗资源,省级、市级设立职业病防治院所  100% 
9  省级至少确定1家机构承担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电离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工作  100% 
 10  设区的市至少确定1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  100% 
 11  县区至少确定1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95% 
 12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报告率  100%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以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等规章制度,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取得实效。结合“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和“健康辽宁”建设行动,省、市持续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职业健康传播作品征集活动,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机构的“五进”活动,普及职业健康知识,倡导健康工作方式。积极推进健康企业建设,培育一批健康企业示范单位。鼓励矿山、冶金、化工、建材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应急救援、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环境卫生管理等单位率先开展“职业健康达人”评选活动。推进实施职业健康培训工程,加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全员培训,不断提升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防治网络公益课堂。开展特殊人群职业健康保护策略研究。(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扎实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持续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专项治理。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坚持源头预防与过程管理并重,持续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等制度。建立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机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加强对新业态、新领域和特殊行业、特殊人群职业危害的辨识评估和防控。(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强化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的执法机制,推进分类分级监督执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加强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伤保险等劳动保障监察。继续在重点行业中推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真履行防治责任。加强冶金工贸、建筑施工、核与辐射等行业领域监管,统筹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省属企业带头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职业健康不良信用记录及失信惩戒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提升监管和执法效能。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队伍和协管员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交通工具,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业务水平。(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落实职业病救治救助措施。加强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完善监测政策和监测体系,扩大监测范围,开展风险评估,提高预警能力。按照“省市诊断、省市县救治、基层康复”的原则,依托现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网络,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基础数据库,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管理,加大临床诊疗康复技术研发力度。将尘肺病等重点行业职工依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持续做好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工伤保障工作。实施尘肺病筛查与随访,加强尘肺病等患者的救治救助,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落实属地责任,对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尘肺病患者,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按规定落实医疗救治、医疗保障、生活救助等政策,减轻患者医疗与生活负担。加强信息共享,推进社会救助政策联动,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职业病患者家庭基本生活。(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不断健全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全省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省级职业病防治综合技术支撑机构和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推进尘肺病康复站标准化建设。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开展质量评估,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建立职业健康专家库,完善专家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加强职业健康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将职业健康教育内容纳入相关课程。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中心)为主干,其他技术服务机构为补充,完善“省、市、县”三级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风险评估技术支撑网络。充分发挥职业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的作用,提升重点县区、乡镇职业病诊断救治技术能力。推进各级各类技术支撑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人才队伍和信息化等达标建设,强化质量控制,提升技术支撑能力。(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配合)

(六)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围绕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和粉尘、毒物、噪声和放射性危害专项治理,开展尘毒危害、生产性噪声以及放射性危害的监测与防护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用,推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技术支撑机构合作共建,深化产学研融合。建立省级职业健康重点实验室及标准化委员会。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改进职业病防护设施性能;鼓励各类各级单位和机构开展职业中毒监测预警、防控和应急救治关键技术和装备研究,辐射危害监测、防控技术与装备研究,形成一批先进科技成果,并推进示范应用及推广。(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推进职业健康信息化建设。将职业健康信息化工作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推进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建设省级职业病防治信息质量控制平台,全面提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病报告、职业病患者随访、放射卫生监测等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按照便民利企、优化服务的要求,大力实施“互联网+职业健康服务”,构建惠民、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体系。规范职业健康信息管理,保障数据安全。强化数据统计与分析,充分发挥数据在职业健康监管决策中的作用。(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职业健康工作纳入深化医疗改革、全民健康保障工程等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协同推进和实施。各市要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配齐、配强监管人员。持续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充分发挥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加强联防联控,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起草我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省教育厅负责统筹指导各类高等院校职业健康教育、培养职业健康教育人才。省科技厅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研究、科技平台建设纳入省科技计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帮扶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健康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健康工作水平。省民政厅负责根据省卫生健康委提供的职业病患者信息,开展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按规定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落实国家关于职业病患者在内的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涉核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健康问题,指导、管理和规范建筑活动中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协同省卫生健康委将职业健康有关指标纳入省安委会对市级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协同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省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省属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支持配合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省医保局负责指导各市落实相关医疗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实施综合保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开展矿山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省总工会依法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健全制度体系。依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时修订现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我省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等作业管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等相关制度。省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我省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障、生活保障等相关政策,调动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积极性,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四)做好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强化职业健康经费保障,加强资金使用情况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各项主要任务按计划顺利完成。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用人单位要根据防治工作实际,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五)加强督查评估。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督导和评估工作,2023年、2025年分别组织中期和终期评估。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区职业病防治的阶段性目标和工作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按进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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