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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管理适用的规定 (商务部令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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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8-08-05 16:31:52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405
核心提示:为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均应依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 年第29号令)的规定执行。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令第14号
发布日期 2008-08-05 生效日期 2008-08-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08年8月5日商务部令第14号公布 自2008年8月5日起施行)

为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均应依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 年第29号令)的规定执行。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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