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具体实际修订,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的修订健全了我省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为我省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防范化解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动物防疫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立足动物防疫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动物防疫新发展格局。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方针,切实加强我省动物防疫活动管理,促进养殖业高质量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为助推乡村振兴、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条例》修订的背景
动物防疫工作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近两年来,《动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一系列与动物防疫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或修改,特别是《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有关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我省需要及时修订原《条例》,使之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2016年修订的《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在提升全省动物防疫能力、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应对重大动物疫病风险挑战、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非洲猪瘟等烈性传染病在国内定殖,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代表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日益凸显,原《条例》已不能很好适应动物防疫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一是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检疫和调运监管等动物防疫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二是基层动物防疫力量特别是县、镇两级机构队伍需进一步加强;三是从业者的动物防疫意识有待提升,防疫主体责任需进一步压实;四是近年来动物防疫实践特别是非洲猪瘟防控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需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动物防疫法》等上位法和我省实际,原《条例》进行了较大修改,其中修改了20条,增加了16条,删除了16条。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38条,分为总则、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调运管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法律责任、附则。本次修订主要补充完善了以下方面内容:
(一)完善了动物防疫监管体系。在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县乡公共管理机构调整等背景下,动物防疫监管体系有了重要变化。为适应新形势,《条例》明确了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职责,补充了动物防疫工作力量。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居)委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职责;二是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动物检疫及其相关监督的职责,并明确其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三是实行签约兽医制度,推行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发展,协助开展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二)完善了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一是将国家推行的非洲猪瘟分区防控等措施上升为法规制度,明确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调运、推动调运动物向调运动物产品转变等措施,对动物疫病实施分区防控,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二是支持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三)完善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一是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畜禽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企业等开展动物疫病自检和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义务;二是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年度报告义务。三是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无害化处理义务。
(四)完善了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制度。根据“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理念,规定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通报共享防控信息,建立健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和联防联控机制。
(五)完善了动物检疫和调运管理制度。一是规定了动物检疫范围、野生动物检疫管理、动物产品省内分销不换证、从业者协助检疫和保证检疫信息可追溯等内容。二是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对畜禽集中或者定点屠宰作出指引性规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牛、羊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提高除生猪外的其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三是增加了“动物调运管理”专章,对入省动物指定通道、入省动物管理、生猪调运、调运中查处动物处理等进行了系统规范。
(六)优化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一是细化了区域性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定,明确相关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跨行政区域收集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避免设施重复建设和产能闲置。二是规定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在查处动物防疫违法行为过程中,对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处理程序。
(七)补充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督促规范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强化动物防疫相关制度的刚性,《条例》在《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未履行动物防疫年度报告义务、未经定点从事牛羊屠宰活动、未建立并遵守动物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未经指定通道输入动物以及运输途中销售、调换或者无正当理由转运生猪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