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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告活动负面清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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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14 03:30:27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54
核心提示: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按照2021年修改的《广告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2020年制定并公布的《广告活动负面清单》(渝市监〔2020〕34号)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下发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活动负面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5号)(以下简称《清单》)。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按照2021年修改的《广告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2020年制定并公布的《广告活动负面清单》(渝市监〔2020〕34号)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下发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活动负面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5号)(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清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清单》修改的背景、依据

2020年4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下发了《广告活动负面清单》,经过近两年的实践,该清单在规范广告活动主体行为,增强广告活动主体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提高广告监管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间,清单制定的部分依据进行了修改: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31号)对《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进行了修改;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广告法》作出修改,删去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的规定以及相应的条款。上述法律及规章的修改要求对《广告活动负面清单》(渝市监〔2020〕34号)进行调整。

二、《清单》的主要修改内容

对应《广告法》修改内容和总局规章修订内容,《清单》删除了4项内容,对20余项内容进行了修改。

删除的4项内容分别为:“禁止或许可事项”中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规定,“其他禁止内容或情形”中的广告发布单位不得违反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规定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不得违反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规定。

根据《广告法》修改后对条款顺序的调整和总局31号令对《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两个规章名称的修改,对涉及的相关设定依据进行了修改,如:对应《广告法》修改后条款顺序的调整,对医疗广告、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代言5项“禁止的具体内容或情形”设定依据进行了修改;对应《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的修改,对农药广告“禁止的具体内容或情形”的9项设定依据进行了修改;对应《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的修改,对兽药广告“禁止的具体内容或情形”的7项设定依据进行了修改。此外,还对一些文字内容进行了调整。

三、《清单》主要内容

《清单》从不同角度对广告活动中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广告活动禁止或限制的条款进行了梳理,主要有5个方面内容。

(一)禁止或许可的事项。该事项主要规范的是广告市场的准入行为。目前保留的只有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在发布广告前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规定。

(二)商品或服务广告禁止内容或情形。一是通用性禁止内容或情形,共计29项,这是所有商品或服务从事商业广告活动都禁止的内容或情形。二是特别性禁止内容或情形。密切关注民生,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房地产、教育培训、烟草、酒类、化妆品、旅游、招商投资、装饰装修、互联网金融等23个重点领域的195项禁止内容或情形进行了明确列举,同时为了避免因梳理不完整导致出现法律空白,在所有商品或服务中都增加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其他内容或情形的兜底项。

(三)特定媒体发布广告禁止内容或情形。根据媒体在广告活动中承担的角色,在不得违反上述市场准入和商品或服务禁止内容或情形基础上,重点针对户外、互联网、新闻媒体三大媒介,对媒体从事广告活动作出了15项禁止内容或情形规定。

(四)广告代言禁止情形。鉴于广告代言活动的特殊性,对广告代言人从事广告活动作出了6项禁止内容或情形规定。

(五)其他禁止内容或情形。对无法纳入媒体、商品或服务禁止内容或情形的广告活动,全部纳入其他禁止内容或情形进行规定,共计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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