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 (辽林草字〔2019〕6号)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 (辽林草字〔2019〕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10 02:08:56  来源: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2009
核心提示:为了有效保护我省野生动物资源,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野生动物资源现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3月15日起,在全省禁猎5年。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种群调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审批。
发布单位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 辽林草字〔2019〕6号
发布日期 2022-02-08 生效日期 2022-02-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为了有效保护我省野生动物资源,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野生动物资源现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3月15日起,在全省禁猎5年。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种群调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禁猎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3月14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动物保护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5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