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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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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10 09:11:46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701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扎实做好2022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和《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办发〔2021〕25号)等要求,结合当前动物防疫工作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22年陕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发布单位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2-09 生效日期 2022-0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扎实做好2022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和《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办发〔2021〕25号)等要求,结合当前动物防疫工作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22年陕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2月9日

(联系人:谢印乾    电话:029-87335754)

2022年陕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委省政府、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实际,特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2022年底实现规模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全覆盖。

二、免疫病种及范围

(一)免疫病种

全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实施强制免疫。市级在省上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基础上,根据本地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增加的强制免疫病种,应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免疫范围

1.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等家禽和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有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应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2.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生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生猪是否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3.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4.布病。对布病实施分区域分畜种免疫策略。以县(市、区)为单位对肉牛、肉羊进行强制免疫(布病强制免疫县区名单详见附件1),列入免疫范围但正在开展布病无疫区或无疫小区建设的区域或养殖场(户),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建设后,可不实施免疫;种畜和奶山羊禁止免疫,未列入免疫范围的其他县(市、区)牛羊禁止免疫;奶牛原则上不进行免疫,确需免疫的,相关养殖场(户)需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免疫前应对全群进行布病检测,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所有检测病原阳性畜。

5.其他。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各地应统筹做好其他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强化传统老疫区、人畜共患病人间病例发生地、野生动物活动频繁区域、散养等重点环节的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等全面免疫。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狂犬病、炭疽、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等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预防免疫

种鸡、蛋鸡:雏鸡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加强免疫。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

鹌鹑等其他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对散养禽,在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紧急免疫

发生家禽疫情、人间疫情、野禽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禽群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所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二)口蹄疫

1.预防免疫。考虑母畜免疫情况、幼畜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确定幼畜初免日龄。对规模养殖的家畜,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有条件的养殖场,可根据母源抗体检测结果,确定最佳初免时间。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对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

1.预防免疫。新生羔羊在1月龄后进行免疫,超过3年免疫保护期的进行加强免疫。对散养羊,在春、秋两季分别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2.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羊只进行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四)布病。在规定的免疫区域或场群内,在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所有布病检测阳性畜的基础上实施免疫。秋季对3月龄以上牛、羊口服S2疫苗进行首免,首免后1-3个月可加强免疫一次。之后在每年秋季进行一次免疫。

各种疫苗的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四、使用疫苗种类

规模养殖场(户)或第三方动物防疫服务机构自购疫苗,要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根据我省及周边相关强制免疫病种流行情况,推荐使用的疫苗种类详见附件2,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信息参考附件3。我省政府招标采购疫苗种类如下: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疫苗。商品猪使用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母猪、种公猪使用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肉牛、羊、骆驼、鹿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O型-A型口蹄疫双价灭活疫苗;奶牛和种公牛使用口蹄疫O型-A型双价灭活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疫苗。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四)牛、羊布病疫苗。布病S2疫苗。

五、免疫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强制免疫责任,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做好免疫记录和相关免疫信息录入、传送工作,确保可追溯。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重点任务

(一)规范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管理。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办发〔2021〕25号)要求,2022年底实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全覆盖,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强制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户),规模养殖场(户)或第三方动物防疫服务机构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加强对疫苗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疫苗供应,确保疫苗质量。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要按照强制免疫疫苗招标采购工作要求,根据本免疫计划和各市(区)申请的强制免疫疫苗需求,编制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供应计划,具体实施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供应和使用管理工作。其中,奶牛、种公牛免疫所需O型-A型口蹄疫双价灭活疫苗由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按计划组织招标,其他动物免疫所需的O型-A型口蹄疫双价灭活疫苗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疫苗招标采购应以疫苗质量、免疫效果、售后服务和采购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要防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并做好本辖区疫苗保存和运输管理,对不同品种疫苗,要严格按规定保存,实行全程冷链运输,严防因疫苗保存、运输不当,造成疫苗质量降低;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降低疫苗耗损,杜绝疫苗浪费。

(二)全面推进规模场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各市(区)要认真总结“先打后补”试点经验,尽快摸清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存栏量等情况,采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多种形式,对全省规模养殖场(户)全面实施“先打后补”,指导做好疫苗采购、程序化免疫、免疫效果评价等工作,并做好疫苗补助资金预算。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要强化信息手段支撑,借助“陕西智慧动监”平台,推进强制免疫补助在线申请、自动审核系统开发建设,以规模养殖场(户)线上填报的畜禽饲养量(存栏量、出栏检疫出证数量)、疫苗使用量(疫苗二维码、疫苗包装瓶照片)等为依据,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指导各地做好疫苗补助资金审核工作。

(三)组织做好动物防疫技术指导培训。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要组织做好全省免疫技术师资培训,深入解读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政策措施。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持续跟踪病原变化和流行趋势,组织做好免疫抗体监测,为免疫方案制定、疫苗选择和更新提供技术支撑。各地要逐级将相关政策及免疫技术培训到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全面规范强制免疫工作。

(四)做好免疫记录。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基层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并借助手机APP、小程序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将相关信息按规定上传“陕西智慧动监”平台,实施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户)将据此申请强制免疫疫苗补助。

(五)落实免疫信息报告制度。对疫苗供应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至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并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要明确专人负责汇总相关免疫信息,按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实施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按照《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方案》要求,主动开展免疫效果监测,索取检测报告,并作为申请疫苗补助的重要依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组织做好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及时掌握免疫效果,除布病外,畜禽群内个体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组织补免,监测结果将作为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核算的重要依据。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并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通报检查结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结合春秋季动物免疫效果评价,加强对实施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户)的抽样监测,省级抽检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动物防疫等补助拨付的重要依据。

七、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2022年是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改革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推进规模场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的第一年,做好全年强制免疫工作,对于落实养殖者防疫主体责任、保证免疫效果尤为重要。到2025年逐步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是农业农村部已经确定的明确目标,深入推进实施“先打后补”是必然趋势。经过5年的试点推广,我省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探索了一些好做法好经验,各地要充分认清形势,总结试点经验,一手抓散养畜禽疫苗“统采、统供、统防”,一手抓规模场户防疫“监督、监测、核补”,毫不松懈抓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强制免疫密度。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本计划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等,提早谋划,及时召开工作推进会,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并研究制定本地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具体实施方案,于2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需要增加强制免疫病种、对生猪开展A型口蹄疫免疫以及对奶牛实施布病免疫的,应提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实施。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负责强制免疫疫苗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做好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同时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检测、防护、培训等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确保强制免疫质量。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四)严格监督管理。有关市(区)要加强对强制免疫疫苗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兽药GMP/GSP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各地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户)实施“先打后补”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规模养殖场(户)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及时上传相关免疫信息,把强制免疫落实情况与检疫出证、疫苗补助等相关联。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及各市(区)疫苗使用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完成对中标供应我省疫苗企业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强化经费支持。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分担。根据强制免疫疫苗实际招标价格和各市(区)强制免疫疫苗使用数量,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省财政据实安排省级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各市(区)级财政,统筹支持各市(区)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兑付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等。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严格疫苗补助资金使用,加强免疫补助资金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六)做好宣传培训。各地要突出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和“先打后补”的全面推进,制定动物强制免疫宣传培训方案,通过举办现场培训班、组织技术研讨会、邀请媒体宣传报道等形式,持续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宣传和免疫技术培训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省农业农村厅将视情况在防疫期间组织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在春、秋防结束后,分别组织现场检查和抗体抽检,并以适当形式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动物防疫期间要严格遵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可能存在疫情传播的环节逐条梳理,逐项规范,在人员选用、防护物资、免疫线路等方面要统筹考虑,坚决杜绝因为防疫人员走乡串户防护不当造成疫情传播。

   附件:

1.布病强制免疫县(市、区)名单

2.陕西省推荐使用强制免疫疫苗种类(2022年)

3.强制免疫疫苗生产经营企业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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