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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动物疫病防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农厅办发〔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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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18 08:14:5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691
核心提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1〕41号)、《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11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2022年动物疫病防控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办发〔2022〕6号
发布日期 2022-01-17 生效日期 2022-01-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1〕41号)、《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11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2022年动物疫病防控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2022年动物疫病防控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2022年动物疫病防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动物疫病防控项目有效、有序、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全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落实落细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部署和要求,围绕2022年动物疫病防控重点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有关规定,支持各地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为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经费保障。

二、目标任务

全面完成绩效目标,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畜禽强制扑杀等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加强兽医实验室、动物疫苗冷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指定通道)、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动物检疫申报点、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等建设,开展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监测,整县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三、资金用途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1〕41号)下达的动物疫病防控项目(非统筹整合类,2130108病虫害控制)经费,主要用于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兽医实验室及冷库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建设、动物检疫申报点便携式移动出证设备购置、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基础设施和设备配备及工作补助、整县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

(一)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补助。支持在行政辖区内对饲养畜禽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强制扑杀补助。

1.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等方面支出。

2.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实施者给予补助。

3.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对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病种、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助。不符合自治区强制扑杀补助申报条件的,不予补助。

(二)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补助。支持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创建和实施、监管评估监测。资金主要用于疫病监测耗材及诊断试剂采购、采样、送检及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支出。

(三)兽医实验室及冷库建设补助。支持兽医实验室基础设施改造、采购更新兽医实验室仪器设备、建设动物疫苗冷库。资金主要用于实验室改造、装修,采购实验室监测、诊断仪器设备,建设动物疫苗冷库及配备制冷等相关设施设备。

(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建设补助。支持在行政辖区内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资金主要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呼叫中心、GIS地图、短信发送模块、系统终端安装及系统维护。??

(五)动物检疫申报点便携式移动出证设备购置补助。支持检疫申报点配备移动终端设备、热敏打印机、指纹数字签名屏等。

(六)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指定通道检查站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工作补助。支持检查站业务用房和全自动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消毒通道建设,配备执法检查、取证设备及其他工作设备,配备反光背心、防刺背心等人员防护设备及值班用品,维持检查站正常运转工作。

(七)整县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补助,可结合强制免疫补助购买防疫服务同时进行兽医社会化服务政府采购。购买服务内容包括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免疫效果评估、公共环境清洗消毒、样品采集、检疫技术性辅助、检验检测、病死动物和废弃兽药无害化收集处理、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运营维护、动物疫病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兽医信息化服务、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动物防疫技术培训、畜牧兽医大数据分析、兽医继续教育等兽医公益服务事项。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本实施方案后,要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联系,尽快将动物疫病防控项目资金落实到位。项目单位要根据自治区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于2022年2月15日前将实施计划报所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集本辖区县(市、区)项目单位实施计划后,于2022年2月20日前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2022年自治区补助市县动物疫病防控项目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自治区根据各地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测算下达资金,不直接确定项目的实施主体。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112 号)要求,结合本次下达的任务清单(附件1)及绩效目标(附件2)管理使用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项目任务,自治区资金执行率达到90%以上。其中,强制扑杀、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项目补助经费要求在中央、自治区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全部发放到应补助对象。

(三)组织项目验收,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实施项目验收。动物检疫便携式移动电子出证设备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建设、兽医实验室及冷库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验收申请后,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组由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组成,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出具项目验收单(一式2份,1份项目单位保存,1份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保存)。项目验收单内容应包括项目任务名称、项目实施地点、项目任务内容、完成项目任务情况、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签名、验收单制作落款时间。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桂财采〔2015〕22号)规定进行履约验收。项目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项目验收单扫描件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月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

(四)严格经费申报审核、发放公示。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强制扑杀补助项目申报审核,发放动物防疫等项目补助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实施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控,建立完善项目实施档案,档案应包括实施过程台账、记录、图片、影像等。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度、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市、县(市、区)有关项目实施进行业务指导,掌握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执行情况,提出抓好项目实施的建议。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绩效监控,查找项目实施与预期目标存在偏差的原因,及时整改,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对资金支出进度滞后,特别是兽医实验室及冷库建设、动物检疫申报点便携式移动电子出证设备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建设进度滞后的市县,我厅将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督查。

(六)按时报送材料。

1.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执行进度。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于2022年4—12月每月25日前将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执行情况(表格另发)报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执行进度后,分别于2021年4—12月每月28日前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

2.项目年度实施总结。2023年1月5日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向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总结。2023年1月10日前,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送全市项目年度实施总结。

3.绩效评价材料。

2023年1月10日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报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2023年1月15日前,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全市绩效自评工作,将市本级、各县(市、区)绩效自评材料和佐证材料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地绩效评价情况与下一年度经费安排挂钩。??

联系人:商梦瑶,联系电话:0771-5829775,电子邮箱:dwfy321@126.com。

附件:1.2022年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控项目任务清单

2.2022年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控项目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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