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1986年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6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1995年4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1996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1996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修正)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