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海口市知识产权信用档案暂行制度》经2021年12月21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口市林业局 海口市档案馆
2021年12月28日
海口市知识产权信用档案暂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口市知识产权信用档案的管理,推进全市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信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并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琼府办〔2017〕44号),结合海口市知识产权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口市林业局等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各项活动中有关行为规范和信誉状况的档案,包括资格、资质、资信等方面的文件。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信用档案是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的原始凭证和法律依据,是信用评价的有效资源,是知识产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部门职能与科学管理
第四条 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信用档案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海口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能,探索创新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机制。
第五条 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针对知识产权档案的直接证据及证据链完整性特点,加强收集具有时效性标识和凭证作用的各种载体的附属性资料,并进行集中管理。
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知识产权的不同专项和类型,对涉及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文件资料进行科学分类和妥善保管。
第三章 信用档案与分类监管
第六条 在知识产权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均应当归档保存:能够证明信用主体资格、资质、资信和社会实践活动信用状况的基本依据材料;评价认定、奖励处罚的结论性文件材料;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记录、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修复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海口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章 科学管理与规范归档
第八条 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信用档案管理纳入信用制度建设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积极应用现代化手段和先进技术管理信用档案,确保信用档案的安全保管和科学管理。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应当符合规范,书写和载体能长久保存,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保存。
第十条 知识产权信用档案的分类方法和类别设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信用主体形成的全部档案,应当按照信用档案的内容、种类、数量等基本因素进行划分设定。
第十一条 凡应归档的信用文件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按照有关规定期限保管。
信用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短期。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信用主体状况的实际变化进行整理,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要进行鉴定,剔除已不能反映信用主体真实状况的材料,同时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依照相关制度进行更新。
第五章 公共平台建设
第十二条 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指导和鼓励有关单位和部门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知识产权档案信息资源库,促进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保藏、整合与共享。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融入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本单位档案工作中,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相关人员的业务活动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强化行业信用自律和会员诚信管理。
第六章 档案开发与安全维护
第十四条 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为纸质信用档案编制目录、索引等实用的检索工具,同时建立计算机存储与检索的机读目录,以便达到快速、准确地检索。
第十五条 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开发利用信用档案,在进行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的工作时,应当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客观准确、及时有效。
信用档案管理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资质审批、年检相结合,形成集信息服务、行业管理功能于一体的总和信息平台,更好地服务知识产权行业。
第十六条 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信用文件材料损失的,或者对信用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批量获取知识产权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数据,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或者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海口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