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的682件,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29件,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61件,予以废止的177件。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对此次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的12件、已自动失效的80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并予以公布。
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此外,区划类、规划类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责任单位牵头负责组织专项清理,不纳入全面清理范围。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682件)
2.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9件)
3.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61件)
4.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77件)
5.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6.清理结果公布前已自动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80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pdf
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灾减灾行动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