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21〕213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21〕21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04 09:52:33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17
核心提示:秋冬季是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也是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机制,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牧医发〔2021〕213号
发布日期 2021-09-03 生效日期 2021-09-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

秋冬季是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也是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机制,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秋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当前,临近秋冬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高发季,受洪涝灾害的影响和近期家畜炭疽疫情的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形势复杂严峻。各地要充分认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不懈地抓好各项防控措施落实,确保今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二、全力做好秋季集中免疫

按照年初部署,今年秋季集中免疫于9月开始,各地要按照《2021年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猪瘟和新城疫强制免疫。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其他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加强疫苗冷链运输、保存和供应管理,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严格落实免疫档案制度,指导养殖场户完整、准确、详细记录免疫信息。大力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并按照《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扩大“先打后补”覆盖面。力争在10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免疫工作。

三、强化疫病监测排查

(一)抓好疫病监测。各地要按照《山西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要求,科学选择采样场点,积极开展病原学监测,同时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和相关疫病感染抗体等监测工作,对抗体监测不合格的及时进行补免。

(二)抓好疫情排查。加大临床监测排查力度,特别是在洪涝灾害等重点时期和近期多发动物疫病的区域要加大排查力度和频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按照不漏场、不漏户、不漏畜的“三不”要求,深入、细致、全面进行疫病排查,压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及时报告畜禽不明原因死亡等情况,做好群防群控,对排查中发现的疫情隐患及时排除。

四、抓好检疫监管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生猪调运政策,规范生猪调运活动,强化流通环节监管,加大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监管力度,提升检疫工作质量。一是严格按照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规程,对动物进行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执行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经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是对调入我省的种用动物和非屠宰动物要督促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指定通道和调运牲畜报告隔离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调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三是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防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严厉打击逃避检疫、倒卖检疫票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信息报告

在秋防集中免疫期间,全省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按时将免疫进展和疫情情况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地要针对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牛结节性皮肤病、炭疽等动物疫病,要逐村、逐场、逐户排查,压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及时报告畜禽不明原因死亡等情况,做好群防群控,对排查中发现的疫情隐患及时排除。

六、做好应急准备

各地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山西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资金和应急物资准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疫情举报核查,一旦发生疫情,要及时报告,果断处置,切实防止疫情扩散。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明确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疫控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保障动物防疫等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工作任务不落空,压实属地责任制、监管责任制,把具体任务、责任落实到人。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地要深入基层开展指导工作,重点加强免疫进展、流通监管、无害化处理、应急处置等环节的指导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消除疫情隐患。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三)强化宣传培训。要加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宣贯力度,全面推进依法防疫水平。积极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确保规范开展免疫操作,不断提升疫病诊断技术和防控能力。增强相关从业人员的防控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9)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21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