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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住所限制登记工作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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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7 10:14:08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59
核心提示:根据《电子商务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对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住所限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市监发〔2021〕539号
发布日期 2021-12-24 生效日期 2021-1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行政审批局:

根据《电子商务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对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住所限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

(一)只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是固定场所,也可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即IP地址)。

(二)县(市、区)内符合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限制在同一地址登记多个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市场主体的除外。

(三)支持个体工商户入驻创业园、产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及电子商务平台等。

二、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制

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详见附件),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加强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

(一)个体工商户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改变用地性质、建筑物用途或结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经批准,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批准的不予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1.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居住用房。

2.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3.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4.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5.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三)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登记规范的要求提交材料,填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从事涉及需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与相关许可、审批文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放宽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是商事登记制度改的重要内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并予以指导规范。对于个体工商户入驻集群注册、平台企业等新业态、新模式要高度关注,认真研究,及时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制定配套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要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做好系统保障工作。

(二)做好宣传培训。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限制的放宽,将极大释放经营场所资源,有效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自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确保政策及时落地。要加大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帮助提高窗口人员依法办事和熟练操作系统的能力,提升登记效率。

(三)及时反馈意见。积极探索新情况新问题,对于具体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反馈省局登记指导处。 联系人:赵阳,联系电话:029-86138392、18991999258,电子邮箱:1016186458@qq.com。

附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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