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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农渔发〔20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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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2 11:22:32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032
核心提示:为规范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保沿海各地各级渔政、海警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实施渔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会同中国海警局制定了《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
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
发布文号 农渔发〔2021〕24号
发布日期 2021-12-22 生效日期 2021-1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中国海警局各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

为规范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保沿海各地各级渔政、海警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实施渔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会同中国海警局制定了《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沿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二、按照《基准》规定确定处罚阶次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酌情上调处罚阶次。相关违法行为造成涉外渔业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按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确定处罚阶次。当事人故意抛弃、转移、销毁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可根据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以及船舶长度、吨位、渔具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处罚阶次。

三、沿海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自由裁量基准。对同一违法行为,地方自由裁量基准设定了更严厉处罚标准的,优先适用地方自由裁量基准。

《基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与建议,请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或中国海警局反馈。

联系电话:农业农村部 010-59193085

中国海警局 010-67418193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   《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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