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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京知局〔202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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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0 17:07:20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72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量,让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便民利民,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京知局〔2021〕336号
发布日期 2021-12-20 生效日期 2021-1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法规解读:一图读懂《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政策解读

各区知识产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量,让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便民利民,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以公共资源为引导、以创新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益性服务,是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保障,也是构建首都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和《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现结合北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求,牢牢把握首都城市发展战略定位,着力提高“四个服务”水平,以建设知识产权首善之区为目标,以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为主题,以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为主线,聚焦“两区”建设,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数字经济、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五子”联动,形成叠加效应,让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便民利民,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助力首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年,我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知识产权全领域、全链条公共服务资源实现高效汇聚,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极大改善,公共服务可及性和便利化程度显著提升,更好满足各类创新主体和公众的现实需求,助力我市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

二、重点工作

(三)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充分利用区域优势资源,持续推进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区中心、工作站建设,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布局。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维权援助中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等相关部门职能作用,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便利度和可及性。深入实施商标品牌发展战略,推进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充分发挥全市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和商标品牌指导站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市商标业务服务水平。建设具有首都特色的线上线下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覆盖知识产权全领域、全环节的公共服务,打造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量。

(四)提升公共服务规范化水平

制定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统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指导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区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区中心、工作站严格落实服务标准工作,为创新主体提供规范化、便利化、精细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五)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服务

以社会化公益性服务为基础,充分发挥北京地区知识产权服务资源优势,引导社会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丰富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发挥专业人才支撑作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依托首都保护知识产权志愿服务总队,组织法律、技术、经济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专家,为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高校学生等创新主体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发挥专利、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志愿专家作用,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专业水平。

(六)服务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突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导向,充分利用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支撑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以及“卡脖子”技术专利创造和储备,支持培育商标品牌和版权精品。优化专利预审、优先审查推荐等服务工作,为创新主体高质量专利快速授权提供有力支撑。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实验室、本市重大科技项目、院士专家工作站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提供指导,引导行业领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等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助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强企。

(七)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作用,推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与创新主体对接,助力知识产权实现转移转化。优化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办理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园区开展合作,为产业专利集群、区域商标品牌、版权精品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集中授信和知识产权保险服务,形成专业化、体系化服务网络。

(八)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有效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作用,通过专利预审、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权服务,为企业高质量专利获权确权、风险防范、纠纷应对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服务。充分发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北京分中心作用,持续推进北京市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库建设,加强企业海外维权和纠纷应对指导。推动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在公共服务产品中的应用,帮助权利人解决举证难题。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机制。

(九)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充分利用北京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加大对创新主体信息检索分析能力培训力度。向中小微企业推送、共享产业专利分析、发展态势分析、风险预警分析、海外维权服务等信息。引导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开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资源,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十)支撑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发展

进一步完善“三城一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布局,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合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开放,提升“两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国际化水平。助力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环球影城等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影响力。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和创造新需求为基础,主动对接数字经济重大项目,提供定制化知识产权特色公共服务,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助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服务取得新突破,进一步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十一)推动公共服务跨区域协同发展

进一步完善京津冀知识产权会商、公共服务资源共建共享和人才培养机制。引导北京知识产权优质服务资源支持雄安新区建设,进一步带动北三县发展,助力提升津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与环渤海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省市的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分享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发展的新思维、新模式和新路径。与中西部省市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协作机制,实现资源对接,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

(十二)拓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能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窗口”的整体工作要求,整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能,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窗口建设,推进“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持续优化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注册、登记、咨询等服务,探索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机制,优化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创新服务方式,拓展区中心、工作站职能范围,为创新主体和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政策解读、维权援助、纠纷调解、信息服务、宣传培训等综合性服务,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

三、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市、区两级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畅通公共服务工作渠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保障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有序推进,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质增效。

(十四)加大扶持力度

加大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持续优化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

发挥北京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和各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市区联动,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公共服务区域协同,实现资源对接协同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管理,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成效第三方评估,确保公共服务机制运行顺畅。

(十六)加强队伍能力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队伍建设,注重培养公共服务工作者调查研究、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公共服务工作者参与专利代理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申报知识产权专业职称,打造一支业务精通的公共服务队伍,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十七)培育推广典型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创新公共服务模式,拓展公共服务职能,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影响力,进一步助力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

四、附则

(十八)本意见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北京 
 标签: 知识产权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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