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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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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21 10:06:27  来源: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废止《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淄博市教育督导条例》《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1-21 生效日期 2020-01-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2019年12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淄博市教育督导条例》《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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