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组织对2021年9月前印发的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自治区粮食局)名义制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使用我局文号的现行有效的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3件。
二、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三、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四、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附件: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粮展〔2014〕53号)
2.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区中小学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宁粮展〔2014〕87号)
3.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宁夏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粮检〔2014〕96号)
4.自治区粮食局 财政厅 农发行宁夏分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成品粮油定点供应网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粮调〔2014〕100号)
5.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加强市县粮食流通工作的意见(宁粮展〔2014〕102号)
6.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宁粮展〔2015〕82号)
7.自治区粮食局关于推进粮食流通科技创新应用平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宁粮展〔2015〕90号)
8.自治区粮食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粮展〔2015〕143号)
9.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宁粮检〔2016〕157号)
10.关于印发《宁夏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粮展〔2016〕166号)
11.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大农户科学储粮仓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粮展〔2017〕22号)
12.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粮展〔2017〕30号)
13.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稳妥推进“粮食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粮展〔2017〕54号)
14.自治区粮食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粮展〔2017〕127号)
15.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宁夏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及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粮检〔2017〕132号)
16.自治区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宁粮调〔2017〕144号)
17.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宁粮检〔2017〕160号)
18.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宁夏“好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粮检〔2018〕124号)
19.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人才兴粮”的实施意见(宁粮发〔2018〕147号)
20.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粮法〔2019〕37号)
21.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粮法〔2019〕70号)
22.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粮仓〔2020〕57号)
23.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粮规发〔2021〕1号)
二、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等的通知》(宁粮发〔2013〕159号)
2.《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宁夏分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粮调〔2014〕4号)
3.《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宁粮展〔2014〕29号)
三、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宁粮发〔2011〕44号)
2.《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的通知》(宁粮发〔2011〕45号)
四、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宁粮规发〔2020〕1号)
修改内容:(1)将“二、准确把握《清单》的适用条件”中第(三)(四)项中“轻微违法行为”修改为“违法行为”。
(2)将“二、准确把握《清单》的适用条件”第(四)项中“不予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修改为“不予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将“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第(二)项中“不予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修改为“不予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附件中“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中增加“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法定依据修改为:“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5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5)附件中“二、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1项违法行为法定依据修改为:“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2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第1款”。
(6)附件中“二、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2、3项违法行为法定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