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
为全面分析排查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加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组织开展隐患处置,推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为底线,以组织开展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行动为手段,通过落实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执法打假等多种措施,全面收集分析排查和处置辖区内的质量安全隐患,做到不忽视任何一个领域、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不漏掉任何一个疑点,着力把各类质量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全面推进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排查范围
根据职责,做好生产及流通流域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处置工作,突出以下工作重点:
(一)重点产品:以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各地确定的其它质量风险较高的产品为重点。
(二)重点行业:以近年来者投诉反映产品质量问题较为突出、关系安全健康、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媒体曝光和报道较为关注的行业为重点。
(三)重点区域:以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较为集中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所在区域为重点,综合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开展好质量安全隐患的风险排查和处置。
三、重点任务
(一)组织调查摸底
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前期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细致的收集和摸底调查。要把媒体曝光的质量安全信息、监督抽查信息、其他部门或外地通报的信息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发现的线索等收集汇总好、分析研判好。要积极探索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信息收集、排查的常态化,把辖区内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查找全、排查准、分析透,为做好后续处置工作奠定基础。
(二)开展定期研判
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和排查整治信息定期研判制度,对相关单位上报以及自行收集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分析研判,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整治措施,及时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省局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研判会,研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面临的形势并提出工作要求。
(三)实施集中整治
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收集排查出的质量安全隐患,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整治。坚持部门协同、多措并举、综合施策,运用生产许可、专项检查、监督抽查、专家指导等多种手段,不断提升集中整治工作的成效。集中整治可结合元旦、春节期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同步开展,积极营造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形成齐抓共管的质量安全社会共治局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安全发展,要充分认识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高度重视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严格按照省局部署拟定方案、序时推进、贯彻落实。
(二)形成工作合力。要做好重点工作任务的统筹,合并检查事项,提高隐患排查的质量和效率;做好职能部门的统筹,充分发挥登记注册、质量监管、执法稽查、认证认可、12315、网络监管等职责手段,实现监管合力;做好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尤其做好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工作,形成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合力。
(三)严格落实责任。要做好质量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质量守法意识,夯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积极做到质量安全政府负总责、部门抓落实。
(四)及时总结报告。在工作中发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工作进展,应及时上报信息。如因技术、权限分工等问题无法独立解决的重大事项,及时与省局联系协调。
本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各市、省直管县(市)局于2021年12月10日前上报阶段工作小结和《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统计表》(附件),并于2022年2月底前将总结材料和《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统计表》(附件)报送省局。
联系人:陈林茂 电话:0551-63356723。
电子信箱:jd_ahs@163.com。
附件: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统计表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
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位名称 | 总体情况 | 现场检查 | 风险监测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执法检查 | ||||||||||||
辖区内隐患排查企业数(家) | 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起) | 排除隐患情况(起) | 检查企业数(家) | 发现问题企业数(家) | 监测产品数(批次) | 发现风险信息数(条) | 抽查产品类别 | 抽查企业数(家) | 抽查产品数(批次) | 不合格企业数(家) | 不合产品数(批次) | 不合格发现率(%) | 执法检验数(批次) | 办案数(起) | 货值(万元) | 移送公安案件数(起) |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