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应急管理局:
为合理确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确保执法处罚公平、公正、准确、合法,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你们(可从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文公告”栏目下载,网址:http://yjgl.hlj.gov.cn),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自由裁量基准公开制度。各单位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实施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裁量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二、完善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的理由、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的同时,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理由。
三、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除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应将调查结果、拟处罚决定和裁量适用等情况报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完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制度。要将《基准》实施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要内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活动。
五、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省应急管理厅将对典型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收集、分类,选择易发生裁量基准适用偏差、行政执法不当、涉及公众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形成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作为应急管理部门今后一定时间进行同类行政执法裁量时的参考。
六、实行动态调整制度。省应急管理厅将根据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具体实施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基准》,确保《基准》规范事项合法有效。
《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请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反馈(联系人:肖宇豪;联系电话:0451-87017933)。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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