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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标示名称为“儿童彩妆”产品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 (药监综妆函〔202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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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04 08:09:59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28
核心提示:对山东省药焦距局《关于对“儿童彩妆”产品定性问题的请示》(鲁药监字〔2021〕73号),函复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药监综妆函〔2021〕713号
发布日期 2021-12-03 生效日期 2021-12-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儿童彩妆”产品定性问题的请示》(鲁药监字〔2021〕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据此,判定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使用目的、产品属性等进行界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外观形态等表明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定义,无论其单独销售或与玩具等其他产品一并销售,该产品都属于化妆品,依法应当按照化妆品进行管理。

二、 请示中涉及的产品符合化妆品的定义,故该产品应当按照化妆品管理。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1年12月3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复函 定性 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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