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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 (黔环综合〔202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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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03 11:53:19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659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裁量结果统一。2021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黔环综合〔2021〕67号
发布日期 2021-12-02 生效日期 2021-12-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7-19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依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裁量结果统一。2021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是依照2021年以前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应的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全责清单确定的。本《基准》将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实行同步动态调整。

二、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黔环通〔2020〕55号)同时废止。

三、本基准印发之前已立案调查,但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对比本《基准》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黔环通〔2020〕55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选择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规则执行。

四、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反馈。

附件: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pdf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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