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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农农规〔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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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29 09:18:54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681
核心提示:为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粤农农规〔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11-26 生效日期 2021-12-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12-15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广东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1月3日

广东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建立或者确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并负责全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监督管理。

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属地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二)场区布局合理规范,保种群与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商品群分开饲养,具有相对独立的养殖区域。

(三)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四)有与保种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五)种畜禽来源清楚,符合品种特征特性。

(六)有切实可行的保种方案,包括保种原则、保种目的、保种方法、技术路线、保障措施、保种效果监测等。

(七)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等技术规程,有完整的保种记录和系谱档案资料。

(八)符合种用标准的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要求:

猪:母猪1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牛:母牛150头以上,公牛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羊: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鸡:母鸡500只以上,家系不少于50个;

鹅、鸭:母禽300只以上,家系不少于30个;

鸽:300对以上;

蜂:60群以上;

蚕:100个品种以上,每个品种1-3龄饲养数量不少于1500头,4龄至结茧饲养数量不少于400头。

其他品种的基础群数量可参考上述数量要求执行,抢救性保护品种基础群数量可适当下浮。

第五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在畜禽遗传资源的中心产区,范围界限明确。

(二)保护区内应有2个以上保种群,保种群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公里;蜂种保护区具有自然交尾隔离区,其中,山区隔离区半径距离不小于12公里,平原隔离区半径距离不小于16公里。

(三)保护区具备一定的群体规模,单品种资源保护数量不少于保种场群体规模的5倍,所保护的畜禽品种质量符合品种标准。

(四)有切实可行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案,有科学合理的配种留种制度、血缘更新计划和动物防疫制度等。有保护区建设单位与保护区内养殖场(户)签订的保种协议。

(五)有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配备集中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设施。

第六条  从事以低温生物学方法保存遗传材料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以下简称遗传材料基因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区无重大疫病发生史。

(二)有遗传材料保存库、质量检测室、技术研究室、资料档案室等;有畜禽遗传材料制作、保存、检测、运输等设备;具备防疫、防火、防盗、防震等安全设施;水源、电源、液氮供应充足。

(三)有从事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从事畜禽遗传材料制作和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保存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或《广东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地方品种数量18个以上。

(五)保存品种遗传材料数量和质量要求:

猪冷冻精液保存5000剂以上,精液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公畜符合其品种标准,无传染性疾病和遗传疾病;猪冷冻胚胎保存100枚以上,胚胎供体必须符合其品种标准,无传染性疾病和遗传疾病。

家禽冷冻精液保存500剂以上,精液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种公禽符合其品种标准;家禽细胞保存500份以上,供体符合其品种标准,无传染性疾病和遗传疾病。

牛羊冷冻精液保存1500剂以上,精液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公畜符合其品种标准;牛羊冷冻胚胎保存100枚以上,胚胎供体必须符合其品种标准,无传染性疾病和遗传疾病。

其他畜禽冷冻精液、冷冻胚胎以及其他遗传材料(组织、细胞、基因物质等)的保存数量和质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六)有相应的保种计划和质量管理、出入库管理、安全管理、消毒防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以及遗传材料制作、保存和质量检测技术规程;有完整系统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七条  从事活体保种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以下简称活体基因库)应当具备保种场相应条件,保护的畜禽地方品种不少于4个,符合种用标准的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的要求。

第三章  建立和确定程序

第八条  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应当符合广东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要求。对《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或《广东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内的同一保护品种采取原产地与异地保护双保险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只建立两个保种场,在同一县区级辖区内原则上只建立一个保种场。

对珍贵、稀有、濒危的新发现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应建立抢救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第九条 从事《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或《广东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第十条 申请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单位,应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附电子版):

(一)申请表(见附表)。

(二)详细阐述品种历史、种群现状、保种能力、单位概括和开发利用规划等情况的申请报告。

(三)保种场和活体基因库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使用手续、设施农用地备案等有关复印件;

2.种畜禽来源、系谱及选育记录等有关材料;

3.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和技术人员列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4.保种方案、保种选育及生产记录表,技术规程、管理制度等档案资料。

(四)保护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保护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和技术人员列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2.保种方案、保种选育及生产记录表,技术规程、管理制度等档案资料;

3.与保护区内养殖场(户)签订的保种协议;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保护区的文件(规划、公告)。

(五)遗传材料基因库应提交以下材料:

1.基因库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

2.负责人、技术人员列表及学位、职称等证书复印件;

3.遗传材料采集、保存、质量检测、恢复等技术规程、基因库管理制度等资料;

4.基因库保存遗传物质种类、数量情况表。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地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地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自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开展现场审验,形成审验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并予以公告,同时将申报材料盖章后返还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地址、性质或者保护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申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原批准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严格实施保种规划,开展选种选配和提纯复壮工作,确保保种群体的数量和质量,并准确、完整记录所保护畜禽品种的种群数量、系谱档案、繁殖记录等基本信息,要积极配合省级畜禽遗传材料基因库遗传材料采集、数据采集、物联网监控设备安装等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周边交通要道、重要地段,应当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省级畜禽遗传材料基因库应当根据保种计划和工作需要,定期采集、补充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条件的要对保存的遗传材料进行备份。

第十八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原批准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应及时向原批准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所属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群体规模数量。

(二)主要性状的变化情况。

(三)保护与选育的主要工作。

(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协助省农业农村厅对辖区内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保种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保种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处理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满三年,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进行一次保种工作绩效评估,根据保种群血缘纯度、群体杂合度和近交系数等确定保种效果等级,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保种效果分良好、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凡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擅自变更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名称、性质等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三)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报告的。

(四)省级保种效果评估为不合格等级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保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活体保护为手段,以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为目的的单位。

(二)保护区,是指国家或地方为保护特定畜禽遗传资源,在其原产地中心产区划定的特定区域。

(三)基因库,是指在固定区域建立的,有相应人员、设施等基础条件,以低温生物学方法或活体保护为手段,保护多个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基因库保种范围包括活体、组织、胚胎、精液、卵、体细胞、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5年内有效。

附表:   广东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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