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部署,推动《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有效实施,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标准“领跑者”管理办法》(鲁市监标规字〔2021〕11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8月,我省率先出台《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将我省标准化综合改革实践经验法制化。落实《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围绕标准“领跑者”等重点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启动《山东省标准“领跑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修订工作。结合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省部标准化战略合作协议,有关标准化创新发展要求在文件中予以细化落实。《办法》的制定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全省标准化工作制度体系。
二、文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
三、起草过程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实施后,各项改革措施深入推进,各地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问题需求,创新工作方式,积累系列经验模式。总结各领域经验模式,支撑标准化条例要求落地落实,省市场监管局自2020底启动了《办法》的制修订工作。经广泛调研、需求搜集、修订起草、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10月11日,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研究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山东省标准“领跑者”管理办法》立足推动企业对标先进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形成制度设计,建立以创新技术为基础的先进标准的供给机制。有关内容是我省率先实施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总结,也是对国家标准委工作要求的细化落实。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分别为:
第一章 总则(4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标准领跑者”定位、管理主体、职责定位等。
第二章 评估机构(3条)。明确评估机构的条件、工作职责。
第三章 申报与评估(6条)。规定标准“领跑者”申报单位条件、申报程序要求,明确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公示和发布等工作要求。
第四章 实施监督(6条)。提出执行标准“领跑者”实施自我承诺机制,提出支持鼓励政策、动态监管机制等。
第五章 附则(2条)。规定本办法的解释部门、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相关链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领跑者”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