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15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15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02 09:48:08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3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强省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85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13〕156号
发布日期 2014-01-02 生效日期 2014-01-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浙江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强省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85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重点突出、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等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重大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地核查。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设区市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三)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设区市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四)报批与通报。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当年10月底前报省政府。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约谈,必要时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政办发〔2013〕156号

 地区: 浙江 
 标签: 规划 纲要 安全责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