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将突发环境事件对人员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自治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
(3)源头管理,属地为主。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源头管理,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建立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联动、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预警、响应、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建立资源共享,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强培训,定期演练,充分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体系
2.1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自治区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委)下设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自治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务院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自治区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指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
副总指挥:自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环境保护厅厅长
成员: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林业厅、监察厅,武警宁夏总队,自治区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宁夏气象局、通信管理局、武警宁夏消防总队,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设区的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事发地其他相关部门。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工作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副组长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牧厅
成员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紧急避险场所。
(2)应急监测工作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副组长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牧厅
成员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宁夏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抢险救援工作组
组长单位:武警宁夏总队
副组长单位:武警宁夏总队、宁夏消防总队
成员单位:武警宁夏总队、宁夏消防总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牧厅、林业厅,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突环境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明确应对抢险救援工作方案,可续有序高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的抢险救援工作。
(4)医学救治工作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副组长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员单位: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环境保护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民政厅、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
(5)应急保障工作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副组长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
成员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财政厅、民政厅、环境保护厅、教育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夏通信管理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6)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环境保护厅
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宁夏通信管理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新闻出版广电局、教育厅,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区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案,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工作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副组长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局
成员单位:自治区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环境保护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武警宁夏总队、武警宁夏消防总队,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县(市、区)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打击囤积行为。
(8)调查评估工作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副组长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安监局
成员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安监局、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林业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配合自治区应急委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9)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副组长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
成员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医疗补助、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污染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2.2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根据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和管控,正确引导舆论。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建设项目。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或调度工作;承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煤、电、油供应紧张状态下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配合环保部门推动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指挥协调事发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伤病员医学救援、转运、院内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指令和要求,调派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给予指导、支持;开展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学校开展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做好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工作,做好学校师生的转移、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参与配合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协调救援队伍和装备,组织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指导人员疏散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和社会稳定。
自治区民政厅: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统计报送人员安置信息,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参加环境监测工作,督促矿山开采区落实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全区环境应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损害评估、环境修复等工作。负责与相邻省区建立联动机制,信息共享。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交通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河道(含渠道、排水沟)、水库、湖泊等地表水,地下水,人饮水源地的监测工作。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牧业资源、农牧业生态环境损害及农牧业生产损失进行评估,指导农牧业生态修复。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加强对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涉及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等林业资源及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林业生态修复。
自治区监察厅: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武警宁夏总队: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同救援队伍和装备,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自治区工商局: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自治区党委、政府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自治区安监局:配合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开展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在应急处置中所用食品药品的安全工作。
宁夏气象局:负责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天气预报信息,并提供应急所需突发环境事件区域附近气象站的观测数据,必要时根据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宁夏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宁夏消防总队:配合参加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协调救援队伍和装备,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设区的市级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2.3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环境保护厅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厅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电话为:0951-5160880。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自治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据自治区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建议;根据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
2.4设区的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土资源厅等相关单位,设区的市、县(市、区)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监、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牧、卫生计生委、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分级标准
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3.2.1特别重大(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3.2.2重大(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市、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2.3较大(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2.4一般(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通报,督促和指导各地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应急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3.1预警信息
本预案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起始时间、事态发展咨询渠道等。
3.3.2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特大危害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3.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须由县(市、区)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设区的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跨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审查制度。自治区、设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经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后予以发布。特殊情况需报自治区政府审查的,应当及时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发布。
对可能出现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可越级发布,并简化审批流程。
Ⅲ级、Ⅳ级预警信息,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市、县(市、区)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4预警行动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事件发生后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责令涉事相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排等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避免造成社会恐慌。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5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1)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区党委总值班室、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号)要求,事件发生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自治区政府首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或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1.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二)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三)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四)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自治区)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及时通报相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时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区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5)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五)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1.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时间为次日下午16时以前。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的时限应该确定在应急响应终止之时。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2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处置事发责任主体处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迅速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密切注意防止次生、衍生等灾害发生,避免事件扩大。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险救援和处置情况,直至事件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对一般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发展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应急委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应急委宣布启动Ⅰ级响应的命令。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和指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视情况,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应急委向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宁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设区的市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指挥长由牵头组成应急指挥机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超出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应对工作。
(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指挥长由牵头组成应急指挥机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4.4响应措施
4.4.1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初判发生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开展以下应对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相关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县(市、区)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况向相邻省区通报,必要时与相邻省区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电话;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对初判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且需要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的情况下,主要开展的应对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4.4.2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初判发生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
(1)负责通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到指定地点或事发地进行会商。
(2)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环境事件;
(4)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且需要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部安排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3各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现场处置,并根据伤病情况及时转运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协调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县(市、区)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现场处置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由事发地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重特大事故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宣发〔2015〕75号)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发言人负责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社会动员
(1)事发地各级政府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救援。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救援。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排除、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正常、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监测、应急救援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队伍建设;对应急监测、救援队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和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和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自治区及各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武警及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自治区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市、区)以上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5.2经费保障
强化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制度,保证应对处置需要。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市、区)以上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3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市、区)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5.4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信管理局要及时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5.5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5.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5.7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5.8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卫生应急各项保障工作,加强中毒、核和辐射等应急队伍和救治基地建设。
6恢复重建
6.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污染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4总结评估
(1)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应急委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设区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请设区的市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政府提交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日常管理
7.1宣传培训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各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预案演练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环境保护厅制定,经自治区政府审批后,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
(2)县(市、区)以上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响应的应急预案后,根据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公室(总值班室)备案。
(3)环境保护厅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责任追究
对在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工作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8.2以上、以下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4月13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06〕21号)自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