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04 01:55:5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625
核心提示:《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自治区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规废止。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1-04 生效日期 2021-11-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伊犁州林业和草原局,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合署办公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清理涉及“条条干预”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文件:

1.《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改)设木材检查站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新林资函字〔2002〕291号);

2.《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木材检查站布局的复函〉的通知》(新林资函字〔2006〕177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林护字〔2011〕215号);

4.《关于印发〈自治区苹果枝枯病疫情防控方案〉的通知》(新林造字〔2017〕766号);

5.《关于印发〈自治区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林护字〔2018〕912号)。

特此通知。

 地区: 新疆 
 标签: 保护区 动物保护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