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1986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试行)〉的决定》修正,根据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山西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1990年5月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三、山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1991年9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五、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六、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七、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八、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