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严守“三道防线” 严防疫情输入 广西市场监管局检查组在南宁检查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

严守“三道防线” 严防疫情输入 广西市场监管局检查组在南宁检查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1 11:18:3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64
核心提示:守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三道防线”:守好进口冻品入关消毒防线。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全部经过严格消毒,来源合法、四证齐全;守好集中监管仓查验防线。所有进入本市的进口冻品都要入仓查验,手续齐全,做到“全消杀、全检测、全追溯”,凭“四证”和出仓证明上市销售。
      为落实国家、自治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部署,10月2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何朝建带领检查组,到南宁壮宁食品冷藏有限责任公司(壮宁集中监管仓)、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分店,检查进口冷链食品防控体系建设情况,严守“三道防线”,严防进口冷链食品疫情输入。

在壮宁冷库,检查组认真了解了进口冻品进入南宁后办理出仓证明的流程,查阅了冷库从业人员核酸检测结果台账等相关资料,重点查看了企业落实“三专”(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和“三全”(全检测、全消杀、全追溯)工作要求和主体责任的情况,并随机抽查了部分进口冻品的货物单号。得知该冷库一直以来对流入广西的涉疫进口冻品都得到及时高效处置后,检查组表示满意。

据了解,根据进口冷链食品的相关管理规定,所有进入广西市场的进口冷链食品,均应当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凡不能提供规范出仓证明或海关口岸消毒证明的,一律运抵当地集中监管仓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在取得“四证”和出仓证明后方可出仓,准予在广西储存、加工、销售。

在沃尔玛超市,检查组认真查看了企业防疫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巡视了海鲜、水产、肉类等销售区域,现场通过手机查询了商品“四证”(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业经消毒证明、追溯证明)电子溯源信息;查看了进口冷链食品专用库房存放货物的环境和温度,要求企业把好存放专区这个最后的“防御阵地”,做到专区存放、专人管理,一旦发生问题能够把损失降到最低、风险控到最小。

检查组强调,要进一步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经营者要主动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并申领注册和使用“八桂冷链通”账号,及时填报和完善追溯信息,确保进口冻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质量合格、安全可靠。要查验进口冷链食品的“四证”,不得采购、储存、加工、销售、使用“四证”不齐全的进口冷链食品。相关从业人员要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不得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结合当前国外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国内呈现多点反复的特殊情况,检查组要求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进口冷链食品经营主体,对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要再加码、再强化,补漏洞、强短板。守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三道防线”:守好进口冻品入关消毒防线。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全部经过严格消毒,来源合法、四证齐全;守好集中监管仓查验防线。所有进入本市的进口冻品都要入仓查验,手续齐全,做到“全消杀、全检测、全追溯”,凭“四证”和出仓证明上市销售;守好市场日常巡查监管防线。对冷库、大型商场超市这些重点单位和场所,属地监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巡查力度,通过线上信息监控、线下实地排查相结合的手段,及时发现来源不明和合格证明不全的冻品,从严从快坚决查处,将疫情防控风险降到最低,不断加固疫情“防火墙”,严防严控疫情输入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严密防、务必早、坚决快”的防控要求,全面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十严格”规定,实现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严防出现因新冠肺炎病毒污染进口冷链食品引发疫情。截止2021年10月底,全区共有7266家冷库全部纳入“八桂冷链通”平台监管,检查冷库经营户累计2.8万户次,实施行政处罚108起,排查涉疫食品202.7吨,下架停售、专区封存、退运180吨,罚没147.3万元。今年1-10月共有16起流入广西的涉疫进口冷链食品应急事件得到及时稳妥和高效处置,从凭祥、东兴等口岸输入的多批次涉疫冻肉、水果等冷链食品被成功拦截,储存、销售不明来源肉品等不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了进口冷链食品“全流程”“全闭环”“全追溯”监管,有效防止因进口冷链食品导致疫情输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震,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食品经营处、宣传处相关负责同志陪同检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